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时间:2022-07-11 11:0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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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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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郴州市委关于印发〈郴州市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郴发〔2018]19 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激励全县广大党员和党组织在建设实力创新XX的实践中奋发进取、创先争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内表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 (二)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依法依规、坚持标准、从严掌握; (五)以精神激励为主。

 第二章表彰项目、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县委设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组织等表彰项目。经上级批准可以设立其他表彰项目。

 第四条县委设立的表彰项目,冠以“XX 县”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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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表彰对象应认真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始终坚定理想信念,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根据表彰对象的不同类型,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优秀共产党员应模范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应为正式党员,重点表彰基层和生产、工作一线党员。

 (二)优秀党务工作者应模范履行党的建设工作职责,注重创新实践,在加强党员队伍和基层组织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一般应从事专职党务工作 2 年或兼职党务工作 3 年以上,重点表彰基层党务工作者。

 (三)先进党组织应当始终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模范履行职能职责,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强。重点表彰基层党组织,可以表彰党委派出的代表机关。

 开展表彰时,可根据规定,提出表彰对象的具体条件。

 第六条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可以追授,一般追授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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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施行后去世的党员。

 第七条县委一般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逢五、逢十”周年开展集中表彰,其他时间隔年集中表彰一次。

 第八条集中表彰的数量,一般根据党员和党组织数量、结构、分布等因素确定,优秀共产党员原则上不超过 5%。;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不超过 5%o 县委集中表彰的具体数量,由县委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后确定〔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县直单位系统分工委(党委、党总支)表彰数量与县委组织部沟通后确定〕。

 第九条党组织开展集中表彰,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制定表彰工作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推荐。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组织党员和党组织进行推荐,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并在适当范围内听取群众意见。

 (三)考察。党组织对推荐对象进行考察,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计生等相关部门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及党员领导干部,按管理权限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同时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查核;对企业党组织及企业负责人,征求环保、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的部门意见。经考察合格后,向开展表彰的党组织提出建议表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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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核。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建议表彰对象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确定为拟表彰对象。

 (五)公示。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5 个工作日。

 (六)决定。开展表彰的党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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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象,作出表彰决定。

 第十条开展集中表彰时,一般应当举行表彰大会,颁布表彰决定。对获得表彰的党员颁发证书,可以同时颁发奖章;对获得表彰的党组织颁发证书、奖牌。

 第十一条县委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党员和党组织,可以开展及时性表彰,其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工作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十二条加强对优秀共产党员的培养教育,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开展学习考察、挂职锻炼、参与中心工作等活动,不断增强优秀共产党员服务中心工作和服务群众的本领。

 第三章待遇和管理 第十三条县委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党组织代表,可以受邀参加县委、县政府举办的庆典和其他重大活动,列席党的重要会议。

 受到党内表彰的其他个人和组织,按照规定享有相应待遇。

 第十四条每年从党费中列支一定数额经费,鼓励各级党组织和党员捐赠,设立优秀共产党员帮扶资金。该资金可用于优秀共产党员宣传表彰、困难救助、创业帮扶、工作开展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评选县以上优秀共产党员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在干部任用上,符合条件者按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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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权限,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建立优秀共产党员关爱制度,每年召开优秀共产党员座谈会,经常性开展走访慰问。

 建立困难帮扶机制,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及时予以救助。

 第十七条党内表彰对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或者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表彰的,由授予的党组织予以撤销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收回其证书及奖章、奖牌等,撤销其获得的待遇,并追缴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有关单位发现应当撤销表彰的情形时,应按程序向县委提出撤销建议。撤销建议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受理后,应及时审查,并依据审查情况提出处理建议,由县委作出决定。

 任何组织与个人,发现应当撤销表彰的情形时,均可向有关单位反映、举报。

 第十八条县委组织部应当将授予或者撤销党员党内表彰的相关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证书及奖章、奖牌式样、制作及有关管理事项遵守省委作出的有关规定。

 党内表彰证书及奖章、奖牌,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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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中央、省、市等开展的表彰,我县有关对象的评选推荐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乡镇(街道)党(工)委、县直单位系统分工委 (党委、党总支)可参照本办法规定,适时组织开展党内表彰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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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并承担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县内原有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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