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行业如何利用好“营改增”政策优势

时间:2022-10-26 18:00:04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2013年8月1号起,试点行业的“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这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对于财税工作者也是一次业务考验。在一段时期内,广播电视行业很多大项支出仍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如果在经营中统筹不善,会使企业税负加重。这就要求广播电视台(集团)、网络公司转变经营思路,重视纳税筹划,利用好“营改增”的机遇进而带动其上下游产业的繁荣发展。

关键词:“营改增”;税负;抵扣;纳税筹划

一、风险与机遇同在,冷静看待“营改增”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标志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即“营改增”这一重大税务改革正式启动。

从2012年1月上海拉开“营改增”序幕,到2012年8月扩围至10个城市,2013年8月1号起试点行业的“营改增”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这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对于财税工作者也是一次业务考验。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实务问题,同时也增加了涉税风险,对于任何一家涉税企业而言,“营改增”可以说风险与机遇同在,机遇就是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在经营中采取更为灵活的方式,整个行业税负将会明显下降。

就广播电视行业而言,虽然涉及广告播出服务、广告代理服务、节目策划销售、创意设计等领域,但基本被划入“文化创意服务类”,加之以前的制片、后期制作、录音等营业税应税项目划归了新增加的“影视服务类”子目,广播电视行业的常规性业务全部被归于“营改增”的范围之内。在税率方面,《试点方案》规定,“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新增的影视服务业同样适用6%税率)”。而按照原来的营业税征收办法,服务业要按照营业额的5%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相比之下,按增值税征收的税率比原来按营业税征收的税率要高出不少,如果抵扣不当,是否会导致企业的税负增加呢?

从政策的角度来看,广播电视行业的影响因素应该是税改前后企业的税率变化和政策优惠情况、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及更新周期、经营支出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情况、上下游企业的流转税状况、企业所处行业竞争状况及企业是否具有定价权等。综上,实行“营改增”之后,广播电视台(集团)可抵扣的进项税的支出就主要包括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支出、设备维护支出、购买影视剧支出等;广电网络公司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包括有线电视网络改造所耗用的工程物资和工程款、数字电视安装材料、机顶盒及其他生产开支等。

但是,目前广播电视行业很多大项支出仍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如占总支出15%以上的人员支出,包括外聘明星演员劳务费、食宿费用;节目制作过程中的制景费、交通费、住宿费、节目推广费用等;另外,占总支出10%以上的节目信号落地费在现阶段有很多地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支出对于广播电视台(集团)而言就不能用于税额的抵扣。换言之,这些支出对降低税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如果在经营中统筹不利,会使企业税负加重。

二、纳税筹划为先,充分利用好“营改增”政策优势

面对“营改增”的机遇与挑战,广播电视行业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1.“营改增”扩围企业应尽可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营改增”后,试点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都有不同程度降低,但经测算,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获得的减税好处最多,原因在于接受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得到抵扣后获得的减税金额最大,实惠最多。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税改前后税负无差异。对于广播电视台(集团)、广电网络公司而言,其经营规模比较确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无悬念,但为数不少的下属子公司的纳税资质认定需要慎之又慎,尽量向一般纳税人靠拢。根据《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试点纳税人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同时符合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购进货物等大项支出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企业并且要尽量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企业一般纳税人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税税额后的余额,因此“营改增”后,业务部门在进行日常采购、维修等活动时应尽量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在购进设备、接受维修服务、租赁有形动产、购买办公用品时尽量向其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增加进项税抵扣降低增值税。在采购货物等没有选择余地的情况下,只能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也应当要求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就享受不到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优惠。

3.加强对财务人员及一线业务人员的“营改增”业务培训工作。要搞好税改前后的协调工作,特别是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正确处理“营改增”前后的经济事项,尤其是计税基础的确认和适用税率的选择。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是以不含税的收入为计税基础来计算的,当期应缴增值税是按照当期的销项税额减掉当期的进项税额来计算。在每个月的报税过程中,进项税额要求是“凭票抵扣”,即经过认证过后的进项税额发票才能入账抵扣,财务人员要严把“认证关”,注意在取得发票的180天内进行认证。

4.健全财务管理体系,加强税务筹划,防范税务风险。财税〔2013〕37号文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同时,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广播电视行业经营项目繁杂,容易出现几种应税项目混杂的情况。因此,业务人员要准确记录日常销售和采购环节的经济行为,财务人员应分清各业务板块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核算,不能混淆记帐。尽量做到均衡纳税,做好税务筹划和资金调度,防范税务风险。同时,财务部门要积极保持和财政税务部门的密切联系,争取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5.广播电视行业要积极调整企业组织架构,改变原有营销模式,变被动适应为主动应对。业内专家分析认为,我国广播电视服务行业本身发展规模较小,但随着我们经济的发展,文化消费能力随之提升,其发展空间很大,亟需税收政策助力。新政规定,购买影视广告等服务可以进行税收项目抵扣,这样企业就有动力去购买专业化的影视广告等服务,如制造企业将广告外包给专业的影视广告公司。这不仅有利于制造业企业专业升级,还有利于给广播电视行业创造更大的市场空间,将促进产业进一步细化分工,促进产业链上制作、发行、播映等各个环节做大及水平提升。广播电视企事业单位要把握有利时机,通过成立新媒体、广告代理、影视制作类等子公司进一步带动其上下游产业的繁荣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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