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措施的通知 (2023年)

时间:2022-12-14 14:10:02 来源:网友投稿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措施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2?【字号】佛府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措施的通知 ,供大家参考。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措施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布日期】2017.08.12?

  【字

  号】佛府办〔20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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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2017.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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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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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措施的通知

  佛府办〔2017〕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或市财政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2日

  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措施

  为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升级为“四上”企业(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以内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增加我市“四上”企业数量,提升整体经济质量和水平,结合《佛山市“四上”企业培育行动计划(2017—2019年)》以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扶持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引导企业上规模

  (一)设立“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奖励资金,对2017—2019年期间达到“四上”标准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工业企业、批零住餐企业、服务业企业、年纳税额超20万元(含20万元)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如下资金奖励:

  1.对工业企业,给予奖励2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10万元,第二年(企业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下同)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奖励10万元。

  2.对批零住餐企业、服务业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5万元,第二年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奖励5万元。

  3.对年纳税额超20万元(含20万元)的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5万元,第二年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奖励5万元。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扩大企业利润空间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减少企业生产成本,使小微企业进一步成长壮大为“四上”企业。

  (二)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

  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均可以享受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和《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被认定为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加速企业转型升级。

  (五)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三、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生产效率

  引导和鼓励企业利用先进装备进行技术改造,推动技术红利替代人口红利,提升企业发展水平。

  (六)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府办〔2015〕29号)规定,积极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着重对工业企业增资扩产、设备更新等项目择优进行支持。实施事后奖补政策,从2015年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在佛山市内注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省、市、区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3年内,按企业技术改造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区级分成部分的4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企业技术改造后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下同)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分为依据。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前一年主体税种税收额为基数。事后奖补资金=(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省级分成部分×6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地市级分成部分×50%+(企业申请奖补当年税收-基数)区级分成部分×40%。企业获得事后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四、支持自主创新,提高企业科技含量

  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新增“四上”企业提升转化为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现有的小微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为“四上”企业。

  (七)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行动方案(2017—2018年)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86号)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申请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通过的企业以及新引进并在我市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相应的奖补。2019年新入库的“四上”企业,在2019年仍可参照享受佛府办函〔2017〕86号文规定的相关政策。

  (八)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14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佛府办〔2014〕44号)规定,对发明专利的申请及授权给予相应的资助。

  (九)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4〕16号)和《佛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佛科〔2014〕96号)规定,对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合作银行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的贷款,并对银行信贷进行风险补偿和贴息。

  (十)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资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11号)规定,对经评审入选的科技创新团队,给予100万元—800万元不等的资助。

  (十一)根据《佛山市科学技术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佛科〔2015〕175号)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四上”企业申请科技创新券,向通过政府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成果、技术创新或知识产权服务等,降低企业创新成本,引导其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激发创新活力。

  五、加强融资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通过设立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鼓励担保机构为企业融资担保等金融手段,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帮助企业做大做强。

  (十二)设立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7〕18号)规定,设立佛山市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融资专项资金由市、区财政按1:4比例共同出资设立。将融资专项资金优先用于帮扶我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新增“四上”企业和后备企业,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单笔融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单笔资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天。

  (十三)鼓励担保机构为新增“四上”企业和后备企业融资担保。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2015〕92号)规定,充分发挥佛山市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资金作用,由市财政安排1亿元作为初始政策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项扶持资金,通过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财政杠杆作用,有效缓解新增“四上”企业和后备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单个企业发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的贷款,还款方式可以采取逐月付息、分期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方式。

  (十四)支持企业债券融资。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债券融资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3号)规定,扶持新增“四上”企业和后备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实现持续规范发展,对成功发行债券融资工具的企业以及在债券融资工具创设、发行、承销等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各类机构给予扶持。对成功发行各类债券融资工具的新增“四上”企业和后备企业,属于大型企业、上市公司的,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万元;属于中小企业并经财政性资金增信的,每发行1期给予扶持资金20万元;属于中小企业且未经财政性资金增信的,每发

  行1期给予扶持资金30万元。

  (十五)支持企业融资租赁。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5〕62号)规定,通过直接租赁方式实现融资的新增“四上”企业和后备企业,属于中小企业的,按照不低于融资金额的1%进行扶持,通过售后回租方式实现融资的,按照不低于融资金额的0.5%对企业进行扶持,通过上述方式实现融资的,单家企业的扶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具体办法由各区自行制定实施。

  六、支持企业发展电子商务,拓宽企业营销渠道

  推进实施小微企业“上网触电”,整合网络技术服务商和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等资源,优先为新增“四上”企业和后备企业在建设网站、开展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方面给予支持。

  (十六)根据《佛山市商务局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7年佛山市发展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佛商务电商字〔2017〕6号)规定,对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扶持。

  七、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奖励扶持措施落实到位。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项奖励扶持措施的落实工作,紧紧围绕“四上”培育目标,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各区及各项奖励扶持措施的牵头单位要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措施落实有人抓、有人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十八)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年度扶持奖励资金预算,依据市统计局提供新增“四上”企业汇总数据,拟订扶持奖励资金分配方案,按照市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市财政局下拔至各区。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技局、金融局等牵头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各类扶持政策的落实,制定相应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简化扶

  持奖励资金申请流程,加强对企业资金申请、兑付的规范化指导,确保资金运转顺畅。同时要对各类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协助市财政局做好数据核实及资金审核工作,定期将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至市财政局,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

  (十九)加强宣传力度,形成良好氛围。加强“四上”企业培育奖励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站、微信等媒介,大力宣传做大做强实体经济、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各区主管部门要深入企业“送政策”,做好上门宣传、上门服务工作,增强企业发展壮大的信心,同时引导企业树立依法纳入统计、依法接受统计的责任意识,消除不必要的顾虑。各区、各部门要及时总结并宣传培育“四上”企业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对有明显成效的办法要互相学习借鉴,积极营造培育“四上”企业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全市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商务、住建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新增“四上”企业和后备企业在财会、税务、统计等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加强对企业业主、经营管理人员、统计员的业务培训,认真研究企业反映的问题,找准问题突破口,精准发力,帮助企业补短板、强特色,推动企业达标升级。全市各级统计部门要做好企业在“四上”入库工作上的业务指导和申报服务工作。

  (二十一)强化责任落实,定期通报和考核完成情况。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区年度培育目标,参照本扶持措施,根据本区财力,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加大对本区新增“四上”企业扶持奖励力度,制定相应切实可行的奖励扶持政策和工作措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各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区直相关单位与市直部门做好对接,市直部门要各司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四上”企业培育工作。市政府督查部门将各区及相关部门培育“四上”企业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督查重点,在每年初对上一年度各区的“四上”企业新增入库数量和净增长率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

  报,各区完成情况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各区的年度绩效考核。

  八、附则

  本措施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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