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完整文档)

时间:2022-12-15 10:05:03 来源:网友投稿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精品文章《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x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根据《办法》制定本实施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供大家参考。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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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畜平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x草畜平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根据《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x实施草原法细则》、《****自治州草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的。

  第三条在全县境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通过草原和其它途径提供的饲草饲料量,与饲养牲畜所需的饲草料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五条促进和保护草畜平衡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管理工作。草原监理机构受同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草畜平衡的具体管理工作。牧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草畜平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畜平衡工作。

  第六条保护草原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义务。对超载过牧造成草原退化、沙化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控告。

  第二章草畜平衡核定

  第七条草畜平衡核定由草原监理部门和草原站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应当每两年举行一次。草畜平衡核定应当对饲草饲料总贮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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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算,并确定适宜的载畜量。

  第八条草畜平衡核定对象为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草原使用权单位。未承包经营的草原和机动草原以具有草原使用权的单位进行核定。

  第九条确定适宜的载畜量必须根据草地类型、植被状况,规定适宜的利用率。**县草原的利用率一般应控制在30%以下。

  第十条根据草场利用率、平均产草量、草场面积确定适宜的载畜量,可以表示为:

  载畜量=平均产草量(公斤/亩)×可利用草原面积(亩)×草地利用率(%)/羊单位日采食量×365(日)

  羊单位折算。一只成年绵(山)羊=一个羊单位,一头(匹)大畜=五个绵羊单位,当年仔畜不折算绵羊单位。

  第十一条草畜平衡核定中,计算现有牲畜头数以统计部门的年度统计数据为准。必要时对牲畜头数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县级草原监理部门核定的草畜平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理部门申请复核,并做出裁决。

  第三章草畜平衡管理

  第十三条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者草原使用权单位必须与所属乡人民政府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并报县草原监理部门备案。其内容包括:

  (一)草原现状:包括草原四址界线、面积、类型、等级,草原退化、沙化面积和程度;

  (二)饲草饲料总贮量、草原适宜载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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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牲畜种类、数量,超载绵羊单位数量;

  (四)草畜平衡措施;

  (五)双方当事人草畜平衡责任;

  (六)其它有关草畜平衡事项。

  第十四条牲畜饲养量超过适宜载畜量的,草原承包经营者或草原使用权单位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种植和贮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料供应量;

  (二)采取舍饲,进行阶段性休牧或划区轮休牧;

  (三)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第十五条草原承包经营者可以按照《****自治州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试行)》的规定,通过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促进草畜平衡。

  第十六条县草原监理部门应当建立草畜平衡档案。

  第四章监督与奖罚

  第十七条进一步强化职能,监督到位,充分发挥草原监理职能作用,定期对草原使用单位和个人草畜平衡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兑现奖罚。

  第十八条对积极进行草原建设,实现草畜平衡的草原承包经营者和草原使用单位,以及在草畜平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

  第十九条在促进草畜平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乡(镇),优先安排畜牧业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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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不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的牧户,暂不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由县草原监理机构责令限期签订。

  第二十一条超载牲畜的牧户,由县草原监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在一年内达到草畜平衡;逾期未达到草畜平衡的,不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并由草原监理机构按草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收取草原补偿费或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造成草原退化、沙化,破坏草原生态环境的,不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并由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草原监理机构依据草原管理的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草畜平衡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县农牧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劳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三章章章准入评价与动态管理劳务用工管理第六风险预控及处罚第四章劳务分包管理第五第七章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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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章制度流程第九章表格附件

  1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务管理工作,培育、凝聚可靠诚信的劳务分包队伍,确保工程项目合同工期、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预防劳务纠纷,降低劳务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地方政府现行有关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事业部所属各项目部的劳务管理工作。第三条劳务管理必须遵循统一管理制度、统一管理程序、统一管理标准、按市场与项目需求协调使用。项目部按本办法执行。

  1、公正公开、诚实守信:

  所有劳务分包队伍的准入及考核均按照公司标准统一条件执行;对于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劳务队伍实行优先使用、积极培育,对于不合格、不诚信以及列入《不合格劳务分包方名册》的劳务队伍坚决予以清退。

  2、合法规范、合作共赢:

  公司、项目部及劳务分包方必须遵章守纪,规范行为、规范管理;实现与劳务分包方和谐共赢,并培育和储备优良的分包队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及各项目应建立健全劳务管理体系。公司劳务管理部门负责工程事业部劳务业务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项目部须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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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专职劳务管理员并履行其职责。项目经理为该项目劳动用工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公司及各项目部劳务管理岗位职责。

  一、公司劳务管理部管理职责

  1、了解掌握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公司有关劳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条例,制定公司劳务管理制度。

  2、严格控制项目部递交《劳务费计划成本》,并对项目部签订的分包合同做出评价和审核,减少用工成本和风险。

  3、组织监督检查各项目劳务分包管理及合同履约情况,开展评比活动和经验推广、年度评审考核工作。

  4、对项目部上报的劳务结算书、工资表进行审核;监督项目部与分包队伍的工资发放和支付行为,并建立支付流程和业务流程。

  5、负责组织各项目部对合格劳务分包方进行年度评审;编制合格劳务分包名册。

  6、负责组织劳务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处理严重劳务投诉;组织重大劳务事件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

  7、掌握全公司劳务力需求动态,做好信息跟踪,保持与各项目部的沟通联络,确保劳务资源的正常输出和良好合作。

  9、保持与地方政府劳务相关管理部门(劳动监察大队)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负责本单位劳务投诉、劳动争议或劳务纠纷的处理工作。

  10、做好本单位劳务管理信息与数据的统计工作,完善《劳务费支付台帐》,接受各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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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及时了解本单位在建项目所在区域的建筑劳务市场劳务单价的变3动,避免被动调价。

  12、做好本单位的文件资料及记录的管理工作,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归档。

  13、与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合同预算部、财务部、劳务分包单位、各项目部)保持良好的沟通。

  二、项目部劳务管理员职责

  1、在建工程项目部必须设置专职劳务管理员,经项目经理授权委托负责项目部劳务管理与服务工作,及劳务用工的合法性、实名制的管理。

  2、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应将《劳务成本计划书》上报合同预算部门审核后递交劳务管理部。

  3、项目劳务管理员对该项目劳务人员进行考勤动态管理,每日检查各班组上工人数及考勤记录,每月将考勤记录与工资表做对比。

  4、项目部劳务管理员每月按各班组完成产值情况给劳务队开具劳务结算书,劳务班组长根据当月劳务结算书编制工人工资表,由劳务管理员每月统一汇总、审核后,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考勤记录、结算书、工资表一并上报劳务管理部,经相关部门领导审批后挂账。

  5、项目部劳务管理员在办理劳务备案手续前,应对该项目劳务人员的工种、人数进行统计,并核实人员的真实性,督促劳务分包单位为工人办理实名制工资卡,并将实名信息与其它备案资料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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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劳务管理部。并监督劳务分包单位将每期工资打入工人卡中,在工地醒目位置公示实名制工资发放情况表。

  6、各项目部在工地开工前增设门禁系统及劳务管理软件,工人打卡进出工地,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考勤及实名的管理,杜绝劳务纠纷及4恶意讨薪现象。

  7、配合上级做好劳务纠纷的调解工作。

  8、及时了解工程的进展状况,发现并解决劳务方面出现的问题,对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项目经理和上级劳务主管部门反映,并形成汇报资料。

  9、定期对项目劳务成本进行分析,合理控制成本。

  10、劳务合同内容涉及变更与经济签证的,须得到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公司预算部门。

  11、按月度对劳务分包队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上报劳务管理部。

  12、建立《劳务考勤管理台帐》、《劳务费支付台账》,按规定统计、分析、及备查。

  第三章准入评价与动态管理

  第六条劳务队的准入和选用

  1、项目部使用劳务队必须选用长期与公司合作且能力强、诚实守信的队伍,禁止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并填写《劳务资格认证申请表》报公司劳务管理部、经公司领导审核后方可使用。

  2、项目部为满足施工要求另行选择推荐的队伍,未参加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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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应满足施工要求的管理能力、技术力量、机具装备和经济实力,并报公司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选用。可参考公司劳务信息库中的合格供方名册,择优选用并上报。

  第七条劳务分包方的准入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5工商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履约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人委托书原件;反映从业业绩和信誉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准入的劳务队伍实行动态考核制度。公司组织项目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年度考核结果分为a、b、c三级,经考核后发布《合格劳务分包方名册》、《不合格劳务分包方名册》。其中a级优秀,b级合格,c级列入《不合格劳务分包方名册》禁止使用。

  第九条有以下行为的劳务队伍,可直接列入《不合格劳务分包方名册》。

  1、不按合同约定和没有双方签认依据的恶意讨要行为;

  2、不按规定用工,不执行实名制管理制度;

  3、不通过合法途径,直接到社会上、到政府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围堵、断路等各种过激闹事行为;

  4、聚众上访、围堵企业总部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

  5、其他公司认为比较恶劣的行为。

  第四章劳务分包管理

  第十条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管理部负责备案,项目部劳务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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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承办,在《合同审批表》中标注劳务价款,经劳务管理部、法务清欠部、合同预算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签字盖章生效进行备案。禁止将承接工程转包给其它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生效的分包合同一律视同为无效合同。

  第十一条项目部将劳务分包合同、班组花名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6工人工资卡信息及劳务分包相应资质上报公司劳务管理部审核备案,劳务分包合同及花名册应盖劳务分包单位公章。凡未按要求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办理劳务费结算手续。

  劳务队进场前需提供以下备案资料。①劳务分包合同。

  ②工人进场前,项目部负责提供各班组真实劳务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劳务分包单位公章,并督促劳务分包人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

  ③工人身份证复印件

  ④劳务队施工人员参保证明(须当年有效单据),督促劳务分包单位落实劳务对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事宜。

  第十二条劳务管理部定期检查工程项目的用工使用情况,内容有:班组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务费支付台账、参保人员情况、工资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劳务纠纷隐患情况,及时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发生。第十三条施工期间,项目部劳务管理员建立劳务分包用工考勤登记制度,与分包方及时核对作业人员增减情况并登记留存,从而更好的配合实名制发放的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部必须坚持先签劳务分包合同后进场施工的原则。合同签订后要及时组织合同交底,务必使项目部的每个相关部门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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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人员都能准确掌握合同内容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劳务分包队伍对实名制管理与合同履约情况做出书面承诺,并作为合同附件之一。

  第十五条劳务分包合同必须内容完整,权责明确,价款清晰。

  第五章劳务用工管理

  7第十六条项目部是劳务分包现场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控制好以下重点环节:

  1、项目部督促劳务企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劳务人员备案,项目部应留存备案原件,并对进场劳务工进行岗前教育和安全培训。

  2、建立劳务台帐,实施实名制管理;检查并留存劳务工花名册、身份证、岗位证书、特殊工种证书、劳动合同书等复印件。

  3、检查并留存劳务工确认的出勤表、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工资发放公示、人员参保情况证明等资料,积极主动维护劳务工的合法权益。

  4、认真开展劳务分包队伍综合履约能力和过程考核、完工评价。第十七条项目部的劳务管理员应对劳务队伍进行现场劳务管理的告知交底,劳务队伍应服从项目部的各种管理规定,并配合项目部做好各项劳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劳务费结算、支付应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执行,劳务队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高于市场公允价格。

  第六章风险预控及处罚

  第十九条项目部有以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公司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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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评;情节严重或者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

  1、在劳务队伍的选择上未经过公司批准的,私招滥用的行为。

  2、劳务价款高于市场价,有弄虚作假的。

  3、对劳务管理不按照本办法执行的。

  5、项目部开工前未按要求进行备案就进场作业或上报备案资料有不真实、瞒报等现象。

  6、项目部对劳资纠纷处理不及时,导致工人投诉到劳动部门或到政府的;围堵公司群体性事件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劳务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商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注册商标的内部管理,打击假冒侵权行为,提高“沃尔达”产品的信誉和企业的知名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企业设立商标管理职能机构。

  知识产权办公室是商标管理专职机构,其职能是。具体负责企业、经销点的内部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假冒企业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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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组织新商标的设计、报批、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使用企业注册商标的条件

  第三条。凡参与企业投资、入股的单位均可申请使用本企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申请使用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是属于注册范围内的产品。

  第五条。申请使用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和企业规定的质量与技术标准,外贸产品必须符合进口国承认的技术质量标准。

  第六条。投资入股的成员单位使用企业注册商标时,其产品必须获本企业的生产认证合格证书,并且是认证合格证书范围内的产品。

  第三章申请、办理手续

  第七条。申请使用企业注册商标的投资入股单位应提交书面报告,企业知识产权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一个月内,根据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做出批复。

  第八条。经企业同意使用企业注册商标的投资入股单位,企业将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手续与其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第九条。凡使用企业注册商标产品,应当按该产品的销售额的1.5%按季向企业缴纳商标使用费。商标使用费主要用于企业的广告宣传,各类专业工作会议,由企业举办或参加的展览会、展销会和用户座谈会,开办专业培训班,企业人员的差旅费,以及其它为了企业整体利益而支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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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商标使用许可证合同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章商标使用纪律

  第十一条。凡与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各投资入股单位,只有商标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无权将企业的注册商标转让给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二条。各投资单位未与企业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得擅自生产销售带企业注册商标的、属于企业注册范围内的产品。

  第十三条:各投资单位应按企业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企业如实上报各自的经销网点,只有通

  过企业认可的经销网点方可销售“沃尔达”系列产品。

  第十四条。企业将组织力量对投资入股的单位生产的产品,按品管部门的要求,不定期地巡回检测,严禁将不合格与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投放市场。

  第十五条。严禁各经销网点私自生产、收购假冒“沃尔达”系列产品。

  第十六条。各投资入股单位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制止、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假冒“苏强格”系列产品的行为。

  第五章商标检查

  第十七条:商标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对产品质量的检查两个方面。第十八条:

  1、对商标使用情况的检查。企业随时检查投资入股单位的生产计划,并深入生产现场检查该单位是否有生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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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或禁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

  2、企业不定期调阅投资入股单位和各经销网点的购销合同,并深入销售现场,检查该销售点是否销售不属于投资入股单位商标使用许可范围内的产品,是否销售供货合同中所不包含的品种规格。如有上述情形,一律视为销售假冒产品。同时,要检查该经销点合法经营范围内的产品是否混入假冒产品。

  第十九条:对产品质量情况的检查办法是:由企业质检部门具体负责,严格把关,对生产现场、半成品、成品、市场上(经销点)、消费者手中的产品等进行抽检,测定被检样产品是否符合企业、省、国家及其它相关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各投资入股单位、经销网点应对的上述检查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第六章奖惩制度

  第二十一条:各经销网点如违反本细则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一律视为侵犯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将作出如下处罚;

  1、内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2、企业将没收其侵权所获利润,以赔偿企业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并给予与其侵权所获利润额相等的罚款。

  3、对情节严重,一犯再犯,侵权达到三次以上(含三次)或无理干扰企业商标管理机构查处工作的企业将暂停与其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收回其商标使用权。

  4、当企业内部认为已无法做出处理时,可移交当地工商部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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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

  第二十二条。对以个人赢利为目的,非法组织生产、销售假冒企业注册商标的职工、个人,必须予以坚决查处,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打击假冒侵权行为

  第二十三条。企业知识产权办公室具体负责打击假冒侵权行为的工作,各经销网点应及时向企业提供有关的线索和证据,协助企业查清情况。

  第二十四条。对提供确凿证据而使侵权厂商被当地工商部门立案查处的证据提供者,企业奖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从事侵权办案工作成绩突出的有关人员企业将予以重奖。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企业知识产权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经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开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浙江沃尔达暖科技有限公司

  **年8月20日

  第四篇:油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油料物资管理办法

  一、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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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规范油料物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杜绝油料丢失、浪费现象,特制定以下(强制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油料是指在项目过程中使用的柴油、汽油、润滑油和通用机油等易燃易爆的一类物品。本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以上举例的四类油料品。

  第三条、各种油料,由项目物资部签订的油料供应商供给。第四条、根据公司文件规定设备定机、定人、定油、定卡的原则,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对本项目部自有设备(3t叉车、30装载机)和现针对外租赁设备(25t汽车吊、13m半拉车)制定本管理办法(以后若有添加设备依次顺延)。

  二、油料供应商选取

  1、首先采取阳光招标,根据公司下发的相应的招标文件的规定来选定资质、价格、付款方式以及信誉均合乎规定的供应商。

  2、针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在友好达成协商之后签订供货合同。

  三、验收制度

  1、要求本项目各类工程机械和本项目对外租赁机械需要加油前,通过本项目工点工程部人员提前1-2天提交需求计划表并且

  交由项目部各部门领导签字,最后将其上交项目物资部审核,审核通过后物资部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再联系供应商供货。

  2、加油车到各工区加油时,加油员给各种机械设备加油过程中要求有仓库保管员、工队有权领料人在旁,项目部设备要求主管司机签认,各设备加油时必须由仓库保管员和工队有权领料人认真复核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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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数字,确认后方可在收据上签认,并且签认后交工地所在技术部有关人员(技术部人员签认)否则视为无效,造成一切损失由供应商自负。

  3、加油员到工区后,在确认设备归属于施工队、拌和站或项目部的后,方可进行加油,并与加油后给予相应的收据和作好记录,否则后果自负。

  4、每次仓库保管员将本月(上月20日-本月20日)加油的当天的所有帐物进行汇总(含收据、加油清单),并于当次的当日报项目部所属物资部门审核和记录。

  5、供应商负责油料的供应的运料安全、质量,如有运油途中出现事故或者在厂区由于加油员操作不当引起的事故情况供应商负全责。在由于供应商在提供加油过程中到场的除仓管之外还有项目质量检验员对所加油的颜色,质量进行检查,若发现加油的质量不合格或者数量不符的情况下,仓库保管员有权不予验收和加油并且在项目物资部负责人报告,项目部有权要求供应商除自费处理外,还要赔偿项目方实际经济损失。

  四、供应商的管理及其油料付款

  1、项目物资部将于24小时内通知油料供应商油料到场时间,供应商必须按时交货,否则进行相应的处罚。

  2、项目工程期间发生由供应商油料供应所导致的安全质量事故全由供应商所在一方承担,并由出面证实和调解,项目工程所在方损失由油料供应商一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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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结算时间在每个月20号,供货商向项目所在物资部提供订货单和送货收据,经物资部审核,交由计划部、财务进一步审核并最后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在2个工作日内,项目部以转账支票、汇票或者电汇方式付清货款。

  五、仓储油料的管理

  1、为了加强项目应急阶段的油料的管理,故项目部应当储存一定量的油料作为备用油料,并且加强对备用油料的仓储的管理。应当固定存储500升柴油以备发电机组作为应急使用。发电机存油以及油罐存油均为工程日常不可用油资源,除特殊情况:①工点因管线造成停电需要用油;②应急设备因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设备用油;③领导的安排。

  2、降低温度,减少温差。温度高时蒸发量大,氧化速度也加剧。所以要选择阴凉地点存放油品,尽量拒绝阳光暴晒。为减少油品与空气接触面积,减少蒸发,应多用桶装。

  3、减少不必要的倒装。每倒装一次油品,就会增加一次蒸发

  损耗。实践证明,倒装一吨汽油,仅大呼吸损耗达1.5~2.0kg。倒装说还会增加油品与空气接触,加速氧化。

  4、减少与空气接触,尽可能密封储存。油料的储存应尽量远离钢筋加工区、木工加工区以及减少工地氧气、乙炔等其它易燃易爆的接触。

  5、定期抽检库存油品,确保油品质量和数量。为确保油品质量和数量,防止在保管过程中质量变化、应急时油料不足,要定期对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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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油品抽样化验和数量清点。桶装油品每月复验一次。对于易于变质、稳定性差、存放周期长的油品,都应缩短复验周期。

  6、对于部门所在油料库存,不定时抽查,并且将每个月项目用油清单与前期每月比较发现出入量太大的应调查清楚,发现有漏油、偷油事件,应对事件当事人予以相应的罚款和处分,对于举报这类事件的当事人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和表彰。

  七、附则

  1、各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油料物资管理实施细则。

  2、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项目物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篇: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医院处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所称的处方,是指由我院取得处方权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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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科室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务科、药械科负责全院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格式严格按国家、省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设计和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处方用法中不得使用“遵

  1医嘱”等字句。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每张处方修改不得超过两处,否则应重新开具。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得自行编制及使用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处方中有规定作皮试的药品时,医师需在相应药品名称前注明皮试结果,或“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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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不能填写“成”、“婴”、“幼”、“新生”等,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七)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八)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九)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十)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在“诊断”栏注明原因并在

  2剂量右上方再次签名。

  (十一)处方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对于涉及患者隐私或者可能对患者的身心带来伤害的情况,临床诊断可以使用标准疾病代码。对某些暂时不能确诊的,可写“**待查”,如“发热待查”、“腹痛待查”。不能写“体检”、“购药”等字样。

  (十二)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已达5种药物且正文无空白处时可省略斜线。

  (十三)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药械科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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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以克(g)为单位时可以略去不写,液体剂型或注射剂以容量为单位时,需注明药物浓度。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我院执业医师注册后,经医务科审批取得处方权,其签名留样需送药剂科备案,方可开具处方。进修医师、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本院无处方权,其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科室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后方有效。

  3第九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由医务科、药剂科负责组织。医务科对于培训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并报市卫生局备案,药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院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条试用期医师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科室有处方权的执业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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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审核、并签名后方有效。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第十一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医院要根据本院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三条药剂科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4第十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五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在“诊断”栏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药房有权拒绝调剂超期限处方。

  第十六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在“诊断”栏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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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八条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

  5本院内使用。

  第二十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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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二条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三条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本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本院内使用。

  第二十四条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要求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

  6第二十五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二十六条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其签名或专用印章式样应当在药剂科留样备查。

  第二十七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二十八条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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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条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一条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抗生素是否越级使用;

  (八)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二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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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四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五条药房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三十六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七条药剂科应当将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加强对我院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建立处

  8方点评制。

  1、医务科、药剂科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处方点评制度》,对医生用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质控,每月对本院处方、病历用药进行随机抽查,对处方质量、处方用药进行点评,并将点评结果上报主管领导,对不合理用药处方进行点评,对医生用药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定期公布。

  2、根据处方点评小组的点评结果,提出通报或经济处罚等具体处理意见,并上报院领导审批后交相关部门实施。

  第三十九条医务科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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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务科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一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二条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9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三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四十四条处方由药械科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四十五条药品调剂室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精品文章

  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

  3年。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中药)药师、副主任(中药)药师、主管(中药)药师、(中药)药师、(中药)药士。

  贵阳东大肛肠医院

  **年9月20日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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