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文化遗产地规划政策与诠释

时间:2023-08-23 12:45:02 来源:网友投稿

诺拉·隆巴尔迪尼 费德里科·布奇 安吉拉·科隆纳 埃琳娜·菲奥雷托 马冬青

摘要:本文以欧盟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关系为切入点,概括性地阐述遗产诠释行动的意义,并由此论述欧洲共同体和UNESCO在遗产保护与管理层面的内在联系。遗产管理规划作为申报《世界遗产名录》的主要手段之一, 其应用受到遗产诠释的影响。反之亦然,虽然欧洲遗产诠释是一项自下而上的活动,但仍需要从UNESCO和欧盟两级加以考虑,以保证地方社区在这两个层面的参与。

关键词:世界文化遗产;
管理规划;
真实性;
遗产诠释

一、遗产诠释与世界遗产地的管理规划

传统意义上的诠释(interpretation)是指对某一事物意义的解释或看法,如今在文化遗产的“社会途径”②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文化遗产的“社会途径”随其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历史时期而改变,其中当地社区的参与可支持这一进程。通常情况下,人们认为居住在同一块土地上的族群共享相同的文化,但文化构成方式因为族群内不同个体的汇合并不相同。

正如意大利著名的文化人类学家乌戈·法比埃蒂(Ugo Fabietti)所说,文化就是具有共同思想的人类群体去面对这个世界的不同方式,具体反映在对文化的解释、理解、想象、适应与转化等行动中[1]。因此基于社区群体可以认知遗产这一前提, 遗产在同一社区内的诠释有时并不相同,这种改变对特定个体而言或许合理,但对于他者来说则有区别甚至毫无意义。

于是,遗产对跨文化对话的影响开始被充分地理解。要在社区中营造和平共处气氛,必须注重培育具有公民潜质的人。为此,当地社区有必要超越其地方认同和人员构成,从历史—美学与社会— 经济的双重视角认识到遗产的价值。

根据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通过的《文化遗产地阐释与展示宪章》③,诠释是指“旨在提高公众意识、加强公众对文化遗产地理解的所有潜在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印刷品和电子出版物、公共讲座、现场和直接相关的场外装置、教育项目、社区活动,以及正在进行的研究、培训和对解释过程本身的评估”[2]。

作为与世界遗产地管理相关的主要活动,遗 产的诠释与知识的传播密切相关。在实际应用上, 它还通过管理规划(management plan)使人们对遗产地内的各种财产有了更深的认识,该规划也是申报《世界遗产名录》时的主要工具。总的来说, 遗产地的管理涉及到对于遗产价值类型以及传播遗产的方法和技巧的理解,进而影响遗产诠释相关的活动和举措。

即便欧洲遗产诠释是自下而上开展的,但仍需在UNESCO与欧盟两级加以完善。这意味着欧洲遗产的诠释必须综合考虑遗产的世界性价值与欧洲价值。在欧盟维度上,遗产的诠释通过价值认知进而影响欧盟各国的身份认同。

二、UNESCO与欧盟框架下的遗产管理规划

根据UNESCO的定义,文化遗产是“一个群体或社会的有形与无形属性的遗产,这些遗产从过去几代人那里继承下来,是人类今世后代重要的福利”。此外“文化遗产是指具有象征、历史、艺术、美学、民族学、人类学、科学和社会等多种价值的人工制品、纪念物、建筑群和遗址、博物馆。就存在形式而言,它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可移动的、不可移动的和水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以及自然遗产的人工制品、遗址或纪念碑”[3]。

在欧盟层面,“欧洲的文化遗产就像丰富而有创意的马赛克,在表现形式上被不同民族和文化拼贴在一起,这是前人留给我们的遗产,并将传承给后人”[4]。文化遗产充实了公民的个人生活,成为文化创意部门的驱动力,对欧洲社会资本的创造与强化起到了一定作用。

从这两种定义可以看出,UNESCO和欧盟对文化遗产的界定是互为补充的。很明显欧盟更强调遗产在市场中的作用,即通过文化遗产来提高社会资本。这就涉及遗产管理的问题,而遗产管理应以上文提到的管理规划来实施,在充分考虑申遗所涉及的突出普遍性价值(OUV)外,也要兼顾遗产管理上的法律与行政事务。

卢卡·帕拉迪尼(Luca Paladini)[5][6]在他的分析中指出,UNESCO和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Economic Community,后来转变为欧盟)之间的关系可以追溯到1964年。这两个国际机构通过发文,正式确立了在共同关心的领域达成共同目标的意愿,至此两者开始就文化事务建立合作关系。1993年起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④对共同目标有了进一步的解读,除了对市场的关注外,该条约扩大了原第128条的内容,新的第128条(在《阿姆斯特丹条约》通过后成为第151条)将文化合作视为官方认可的共同体行动目标。“具有欧洲共同利益的文化遗产”这一概念在此被正式提出,该概念的引入有利于两个超国家机构之间的更大融合。实际上,欧盟无法在文化领域同UNESCO一起采取行动,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欧洲各国家同欧盟及UNESCO之间的关系是直接且单独的。

文化遗产的“适度利用”(valorization)⑤预示着欧盟与UNESCO通过在共同体内部和共同体之外的国家创造工作和竞争力来综合采取行动⑥, 这使得文化成为欧盟发展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7]:

(1)促进文化多样性和对人权的尊重;

(2)促进相互尊重和文化间的对话;

(3)確保尊重互补性和辅助性原则;

(4)鼓励文化的跨领域做法;

(5)通过现有的合作框架促进文化繁荣。

需要意识到,物质遗产是执行欧盟经济体系的首要与不可缺少的驱动力。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特别是物质遗产的保护,欧盟提出了与之相对应的国家政策与立法,它们在欧盟范围内所奉行的宗旨各不相同,并依赖于具体所需保护的文化与传统。在文化遗产被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之后,欧盟和欧盟各国的政策、立法都会与UNESCO的政策相互影响。

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通过30周年之际,2002年发布的《布达佩斯宣言》(The Budapest Declaration on World Heritage)要求在申请《世界遗产名录》时,对列入名录的遗址和资产制定遗产管理规划, 这使得管理规划成为推动世界文化遗产管理不可或缺的工具。

在《布达佩斯宣言》中提出的“4C”:可信性(credibility)、保护(conservation)、能力建设( c a p a c i t y b u i l d i n g ) 、交流(communication)共同构成了世界遗产的4Cs 全球战略。与此同时提出的《世界遗产伙伴关系倡议》(the World Heritage Partnerships for Conservation Initiative),现在被称作“PACT”,它通过鼓励公—私合作来提升人们对遗产的认知、为保护和发展活动筹集资金,并最终建立起创新的遗产管理框架。通过该框架可以使全世界范围内的机构及个人为保护世界遗产做出贡献[8]。

2007年世界遗产委员会将第五个“C” (community)即“社区”列入4Cs战略,开始强调地方社区对世界遗产保护的重要作用。5Cs战略目标不仅强调了其在世界遗产地保护与管理层面的重要性,还提出了如何在技术和管理层面实施的要点。所有这些要点都必须在不同程度上考虑到国家现实和不同的社会、经济及文化条件。并妥善建立起建筑、城市及不同领域项目之间,以及所需实施的管理与使用者和系统之间的联系。这些都将进一步体现在管理规划的起草中,以确保世界遗产地的长期维护,并为相关的公共、私人机构和个人提供可操作工具。

三、遗产管理规划与真实性

1998年,伯纳德·费尔登(Bernard Feilden) 和尤卡·约基莱托(Jukka Jokilehto)在《世界文化遗产地管理指南》(Management Guidelines for World Cultural Heritage Sites)中提出了起草管理规划的指导方针,列出了世界文化遗产地管理规划的实施原则[9]。这些实施原则涵盖了真实性与完整性两大概念,特别是在尊重遗产的真实性方面。遗产的真实性作为保护的基本要求,需要考虑材料、工艺、设计、环境的多个层面。具体操作来说,应避免在原有基础上添加新元素,并强调不必通过任何手段谋求重建。因此,根据1998年的指导方针,基于文献式修复(philological restoration)和风格式修复(stylistic restoreation)的重建工作将有损于该遗址在《世界遗产名录》的地位。

2005年《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中首次出现OUV的定义,指出“OUV意味着文化和/或自然的意义(cultural and/or natural significance),它超越国界,对全人类的今世后代具有共同的重要性”[10]。2013年起草的《世界遗产地管理》(Managing Cultural World Heritage)回顾了《世界遗产资源系列手册——世界遗产申报筹备》(2010版)(World Heritage Resource Manual Preparing World Heritage Nominations)中定义的真实性概念[11],“因此, 真实性就是对潜在的OUV的一种衡量方式。如果特征不明显,真实性就有可能要打折扣——社区不复繁荣、建筑毁坏、传统消失,等等” [12]。

此外,当遗产的文化价值(提名所认可的) 通过各种特征真实地表达出来时,对不同种类的遗产需考虑到它们各自所传达的真实性特点。像是城市地区,既要考虑城市结构、空间规划等因素,又要考虑遗产社区内的传统习俗和社会—经济环境结构等,从而更加充分地体现遗产真实性。

正如各个国际文件反复重申的那样,我们生活在一个不断变化的世界里,在过去的二十年里,国际文件越来越多地提到可持续发展的概念[13][14],与此同时真实性的概念也在不断地经历调整,如《世界遗产申报筹备》(2011年版) 中阐明了真实性在全球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所呈现的多样性[15]。因此我们必须尊重并承认这种价值观念的变化,意识到对人类今世后代重要的遗产不仅包括物质层面,还有其背后的社会和经济环境。

这些社会—经济层面的要素比物质层面更加容易发生改变。正因为如此,以物质性遗存和社会—经济相结合为基础的遗产真实性建构开始变得复杂起来,这是由资本主义语境中的市场经济所决定。举个例子来说,我们很难比较卡苏比的布干达国王陵墓和利物浦海事商业城⑦。若仍然坚持以物质保护为主的方法论,那么这些世界遗产地的保护与管理问题将会变得十分复杂。

与此同时,促进遗产地的技能创新和发展需要特别关注文化遗产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中的作用,这里不仅指的是开展旅游业,更是对其他相关产业的开发。体现在遗产保护方面,可以落实到以物质保护为主的相关专业人士的能力建设[16]。像是与遗产保护相关的诊断、维护及再利用等技能培训,这些意识同样也会影响到管理规划的起草。

文化遗产不仅是不同文化间对话的媒介,又是推动不同载体(不一定是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动力[17],这就意味着管理规划需要兼顾限制性与主动性,能够与不同载体的社会和经济条件相互配合[18][19]。

在欧盟层面,将文化遗产视为经济的引擎意味着激活一种新的公—私合作模式。2004年意大利《文化与景观法典》⑧第111条规定:“传统的合作模式中,私营部门主要负责酒店、餐馆和提供旅游服务、产品相关的商店;
公共部门则专注于历史建筑、公園和博物馆等。但当公共部门缺乏充足的经费时,这种模式就会受到质疑”[20]。因此, 应允许私营部门更多地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以扶植新的制造业、服务业和创意产业,这样才能进一步地吸引遗产投资并增加就业机会,最终提升地域资本。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举措应该建立在对地方的物质遗产与非物质遗产资源的整体理解之上[21]。

关于遗产保护中的“适度利用”问题,某些情况下出现了UNESCO相关文件与国家保护法之间的冲突。丹尼斯·罗德维尔(Dennis Rodwell)[22]在提到2014年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英国工业考古案例时提到:“这五项管理规划都是基于英国的遗产保护法规与政府作为《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所做的承诺并不矛盾这一假设”。但实际操作中可以发现,许多地方的规划系统(土地与建筑物)与保护建筑的申请许可是分开的,这就导致遗产地存在许多布局与建筑外观并不相符的历史建筑,从而破坏《公约》提到的完整性。

總的来看,以保护为主导的方法主张在历史地段中从物质与社会层面对建筑、空间、地块规模、街道模式以及传统用途等确立最少干预方法。其中国家的保护法规需要确保UNESCO层面管理规划的实施。但由于各国采取的遗产管理政策不尽相同,许多情况下会造成地方和国际政策之间协调的障碍,进而影响遗产地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因此遗产管理规划的设置应借鉴意大利做法,在遗产的全生命周期开展管理规划的编制、运用与监测工作[23]。另外,绘制风险地图也应实现国家与欧洲两级的协调[24]。最后无论是建筑、城市还是景观遗产的项目,均应纳入管理规划中,它们也是监控管理规划的参数之一。

四、结语

世界遗产地的诠释与管理规划之间的协同作用是一个持续的、适应性的过程,需要在接轨两个超国家机构欧盟和UNESCO的框架下兼顾地方特殊的法律与政策。虽然说欧盟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决定了其与UNESCO之间的操作差异,但它们在本质上都以提升地域资本为目的,在满足遗产真实性、完整性的前提下,通过遗产的社区参与、公—私合作以及能力建设等建立起遗产诠释与管理规划之间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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