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范文(通用4篇)

时间:2022-04-12 11:35:01 来源:网友投稿

集体,是一种组织形式团体,具拥有一定的活动范围,共同的经济基础、思想基础、政治目的和共同的社会利益。分社会性质团体和国家机构性质的团体,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集体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农村集体4篇

【篇1】农村集体

目 录

摘要 I

关键词 I

文献综述 II

1.研究对象和方法 1

1.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内涵 1

1.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流转的内涵 1

1.3研究方法 1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现状 2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2

3.1土地产权关系不清 2

3.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不规范 3

3.3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耕地保护更加困难 3

3.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管理不健全 3

3.5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求矛盾不明显 3

4.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 4

4.1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和条件 4

4.2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 4

4.3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和程序 5

4.4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 5

5.结语 6

参考文献 6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的商品属性日益显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是实现集体土地资产价值和合理配置上的资源的一种重要选择。但我国目前有关集体建设用地的制度政策与法规严重滞后于土地市场的发育。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是当前推进城市化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闲置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活动与日俱增。由于我国法律不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出让、转让和出租等流转行为,所以这些交易大都是私下进行的,因而容易引发流转问题。

关键词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存在问题,对策


文献综述

王振东认为,“农村土地流转”作为土地权利的再配置过程,是我国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将继续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但是,农村土地流转作为一项新生事物,目前还未形成科学的、统一的操作流程和评判标准。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需要更多的包括上地在内的生产要素的投入,这就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进入市场创造了机会。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特殊性,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的研究缺乏国外的研究理论与借鉴经验,因而本文主要是对我国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研究进行的。因此,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的今天,我们研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研究对象和方法

1.1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内涵

我国对于“集体建设用地”迄今并没有一个确切定义,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和法规仅对“建设用地”的概念做了界定。根据《土地管理法》(1998)第四条的规定,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涉及到了集体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除外”。由此可见,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并未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概念作专门的解释。而以孙佑海为代表的大多数研究学者认为: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一般是地处农村、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兴办乡镇企业用地、村民建设住宅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本文研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仅限于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宅基地只能满足居民居住需要,一般不允许用作盈利为目的,因此宅基地不能进入市场流转。

1.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流转的内涵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以非农业建设为使用目的,依法对集体土地享有的使用权,它是由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该权利虽然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续和行使,具有一定的限制性;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用于投资。

土地流转,即土地的转让和流通。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所有权不能自由流转,因此,现阶段土地权利的流转主要表现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组织、乡镇企业或农户等将其占有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依法批给、出租、转让、入股等方式让与他人占有、使用的行为。

1.3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多学科借鉴、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在分析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现状的基础上,找出在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具体的问题,进行系统综合的研究,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一些具体对策,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未来制度的设计提出相关支撑体系建议。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现状

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上限制甚至禁止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私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活动相当普遍,而且愈演愈烈。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都已大量存在,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区域。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可以概括为合法流转与非法流转并存。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当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流转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土地管理法》第60条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与农民住宅一并出租;《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的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担保法》第36条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同时进行的抵押。所谓非法流转,是指没有法律依据的流转,亦即“隐形流转”。在我国,虽然法律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作了各种限制,但在实际中,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现象却不同程度地存在,并且逐步发展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隐形市场”。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隐形市场”呈现出流转主体多层次、流转形式多样化、流转范围扩大化和流转失控化的趋势。“隐形流转”的形成,既有现实原因,也有制度上的原因。现实的原因是:首先,城市化进程中用地需求增大与政府供地有限之间的矛盾。其次,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业和非农业生产之间的巨大土地价值差别。从制度层面说,由于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直接进入市场,集体土地必须先行征收转为国有后才能出让,而征收的补偿费较低,征收后所有权又转为国有,所以为了获取更多的收益和保住所有权,只能以隐形流转来规避法律。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规定和我国农村现阶段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情况发生明显冲突,直接导致集体建设用地在流转过程中存在着大量问题。

3.1土地产权关系不清

《宪法》、《土地管理法》等重要的法律文件中都明确规定,除规定属于国家即全民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农民理应是农村土地的真正所有者,但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从一开始就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由于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设定概念模糊,“农民集体”没有明确的法人代表,在行使具体权力时,作为所有权人的农民集体的真实意愿难以得到真正体现,使一些村、组干部利用其地位,充当所有权代言人,为自己牟取利益。实践中乡村企业用地、乡村公益事业用地的处分权相对集中于某些村组干部手中,加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又极不规范,以至于一些干部滥用手中权利,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暗箱操作。同时,由于集体建设用地交易的自发性,使得土地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土地收益,基本上流向了交易时实际的土地占有者,使得土地收益全部装进了个人或小团体腰包,直接侵吞了本应属于农民集体收益的部分。

3.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不规范

由于产权关系不明确,致使部分基层政府通过各种方式自主决策,并对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农民隐瞒土地流转收益,并将隐瞒的收益擅自挪作它用。不仅乡镇一级政府作为管理者设法参与收益分配,同时市(县)级政府参与收益分配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少数市(县)级政府截取的收益比例还比较高。有些地方政府管理者为了参与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甚至将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上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严重侵害了农民集体利益。

3.3受经济利益的驱动,耕地保护更加困难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其客观必然性,但是耕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分属于两大不同的用地类别,耕地是粮食生产安全的土地,从土地的比较收益来看,集体建设用地的收益明显高于农用地,尤其是耕地,建设用地若用于房地产开发,则收益更高。农民集体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千方百计通过合法的或非法的途径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致使耕地流失严重,严重威胁着国家的粮食安全。

3.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管理不健全

我国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使用权制度决定了两个不同的市场,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二是自发的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国有土地市场发展到今天,已走上统一、规范有序的轨道。而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则很不完善,极不规范,基本还处于自发、隐形、无序的状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私下转让、出租,其土地收益全部归集体、企业或个人所有,而且租金相对较低。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相邻且条件相当的两种不同所有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国有土地出让由于征地手续繁琐,批地时间长且收费较多。而直接从集体手中取得土地,不仅手续简单而且价格相对低廉以至于出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无人问津,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私下交易却十分红火的局面,这在很大程度上冲击了国有土地交易市场。

3.5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求矛盾不明显

协调城市化与土地资源配置之间的关系、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是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主要目的之一。从目前的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农村宅基地的存量基本上没有随进城定居农民数最的快速增加而减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仍然很低。一方面,闲置的农居数量仍然很庞大;另一方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尤其农村居民建房积极性很高,基本上以单家独院为主,房前屋后留有很大空间,土地利用强度依然很低,供求矛盾更加突出。

4.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

综合以上分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践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迫切需要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创新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因此,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促进公开交易的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形成,并且通过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减少私下非法流转行为的发生,切实保护农民集体的利益,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挥出最大的作用,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1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范围和条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土地范围,既包括存量的经营性用地,也包括增量的经营性用地。只要这种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办理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界址清楚,没有权属纠纷的都可以在保留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由集体上地所有者以各种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新的《土地管理法》及其有关条例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经依法批准使用的下列土地:农村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因此,允许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应严格限定在上述三类用地范围之内。

同时,与农用地相比,集体建设用地存在较大的比较效益,如果不对其流转的条件加以必要的限制,无疑会导致集体建设用地规模的人为扩大和农用地的减少。因此,纳入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必须是经过批转使用和取得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界址清楚,权属合法;符合年度建设用地控制计划;依法办理了土地登记领取了土地权属证书;符合用途管制的要求。

4.2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依法可以享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独资经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位于该集体经济组织管辖范围内的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提供给其设立的独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土地使用权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企业享有;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以符合前述条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设立的企业,由该企业享有上地使用权。

确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以后,按照同地、同权、同价的原则,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范围不应再进行限制。流转的主体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它集体土地使用者,流转的对象不受土地所有权归属的限制,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3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和程序

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上,要突破只能以承包方式取得的单一规定。在法律中承认和保护土地流转的各种形式,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则是产生和增长效率的关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上应侧重于尊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既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与国有土地应当具有同等的权能,那么其流转的方式也完全可以借鉴国有土地流转方式,除所有权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其流转形式应多元化。具体包括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同时为了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农民向小城镇集中,还可以采用土地置换的方式。

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上,应当符合公平、平等的民法原则。集体土地所有者代表与土地使用者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性质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其取得方式、取得程序应充分体现意思自治的精神。因此,有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级市场中涉及到的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程序等重大事项都应由村民或者村民代表按照一定的程序表决决定,以保证农民的切身利益。

4.4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

在土地利用规划管制必不可少的前提下,无论是从建设公开、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的要求出发,还是从保障集体土地资产收益、促进社会公平的要求出发,改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都要求配套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土地收益分配调节机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分配是关系到制度安排是否合理的核心问题,是国家土地所有者以及土地使用者等多方利益主体博弈的结果。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有的认为,应将流转的收益全部归上地的所有者)农村集体;有的认为流转收益应归政府;但更多的主张要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一定的分配比例。显然前两种意见是不可取的,将流转的收益完全归属于某一主体而不考虑其他主体的利益分配方式不符合现实情况,流转的收益分配应兼顾农民、集体和政府三者的利益,在分配比例上应偏重于农民。由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失地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尤为重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土地收益,应当通过民主决策的机制予以处理,要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相应的财产权。一方面,土地所有者通过流转获取的收益,上级组织不得截留,要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占地农民发展生产和解决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为保证农民长期稳定的生活保障,可规定从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为集体成员建立医疗、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障制度。另一方面,集体土地收益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成员的监督之下,由村民代表进行管理。土地收益的收支情况要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内部分配制度,实行土地收益分配使用的民主决策,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5.结语

农村土地规范地流转,既是调整农业结构、促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基本途径,也是提高资源配置,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所以,正确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正确的农村土地流转原则,逐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确保农村土地流转的可持续发展,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农业产业化,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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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社,2006.

[3]张春燕.中国农村经济制度浅析[J].生产力研究,2002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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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叶国文.土地政策的政治逻辑:农民、政权与中国现代化[M].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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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石莹.马克思主义土地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篇2】农村集体

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房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 号 号,共 间建筑面积 平方米(无产证,具体位置见附图)。乙方租赁该房屋从事: 使用。

甲方同意将该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201 年 月 日止。

三、租赁收取标准

该房屋租金为每年¥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卫生费为 元/月/间,全面合计¥ 元(大写:人民币 元);两项合计为¥ 元(大写:人民币 )。

四、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租金实行乙方先付后使用的原则,按照以下的第1项方式,支付租金及场地使用费;

1、一次性付款:

于2016年 月 日前全部支付完毕。

甲、乙双方一旦签订合同,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上一期合同中已交的押金不足 元的,补足到 元万。该款项,待乙方认真履行合同期满后,在甲方确认无意外损失后无息归还乙方。

五、租赁房屋的维修和保险

1、甲方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房屋渗水、漏水。

2、乙方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由乙方日常使用造成的房屋及设备损坏(自然损耗除外)或因乙方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甲方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1、承租期间的水费、电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理。

2、如中途国家或政府需要拆迁征用此房屋,甲方需提前3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3个月内把房屋腾空,并无条件搬迁,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但负责退还未到期部分租金。

3、承租期间,乙方要爱护甲方财产及设施,保证甲方房屋及设施完好无损;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改变房屋结构及违规装修,如乙方确需改变房屋结构及室内装修的,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租赁合同终止时,乙方所维修、装璜、改造或增加搭建后的一切财产归甲方所有,乙方一律不得拆迁。乙方不得将承租的房产及土地作抵押担保。

4、乙方经营需要甲方提供与租赁房屋有关的手续、资料的,甲方有义务提供和协助。

5、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甲方对乙方在承租期内的装修等改造费用不予补偿。乙方如需继续租用的,应提前3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租赁费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6、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归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不归还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3倍的违约金。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本合同法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将影响到甲、乙双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双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经济损失自负:

(1)在承租房屋内从事违法、违纪活动;(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随意损坏设施和违规装修的;(3)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4)擅自搭建违章建筑、设施的;(5)未经甲方

书面同意,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的;(6)应缴水电费逾期3个月以上未支付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迟延交付出租房屋3个月以上;(2)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4、如甲乙双方其中一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根据合同规定可以解除合同;

5、合同中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事项。

八、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乙方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2、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除应及时如数补交外,还应支付滞纳金,甲方可按欠款金额每日收取3‰的滞纳金。

3、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租赁期间,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根据合同剩余履行时间按月租金的3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根据合同剩余履行时间按月租金的3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如一方违反约定义务,对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双方协商或委托有评估资质的中价机构评估损失金额,违反约定的一方负责赔偿。

九、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该区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乙方承诺:(1)夜间经营坚决抵制卖唱等扰民活动;(2)不占道经营以及人行道边进行烧烤作业;(3)夜间经营结束,立即进行卫生保洁,保持室外场地卫生整洁。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

签订日期:二0 年 月 日

附件: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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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农村集体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合同

出租方:洪山镇 村(居)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合理有效地利用集体资产,充分发挥集体资产效益,经村(居)民委员会讨论,村(居)民代表会决议通过,报请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审查同意,洪山镇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竞标招租方式,将 使用权出租给 使用,为明确双方责权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立订条款如下:

一、标的物的名称、座落、数量及其他

用途为 。

二、标的物的价格、租赁期限及付款方式

租赁价格为 元(人民币 );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付款方式为 。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足额向乙方收取租金;

2、负责协调水、电、路“三通”,使乙方能够正常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协助乙方调处在租赁场所合法经营管理活动中与他方发生的属甲方责任范围内的矛盾纠纷。

3、负责监督、检查乙方使用集体资产的合理性、合法性、安全性,及时制止乙方损害集体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法经营等行为。

4、合同到期后,及时收回集体的资产,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不受损失。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缴纳租金。

2、负责租赁期内租赁资产的安全维护、设施修缮,并承担维护修缮费用。

3、负责租赁期限内因生产经营活动与他方发生矛盾纠纷的处理,甲方有参与义务的,及时与甲方联系,请求甲方参与协调,做到及时稳妥,维护社会稳定,不得激化矛盾,引发恶性事件,并承担矛盾纠纷的调处费用。

4、乙方的在租赁的资产场所内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合理合法,安全稳定,不得开展违法经营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四、其他事项

1、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私自转包、转让租赁的资产;不得改变既定的租赁用途;不得在租赁的资产场地上私自改造、搭建建筑物或新建房屋设施。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搭建建筑物、新建房屋设施、改造原有资产的,必须征得甲方同意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在甲方的督导下进行,不得擅自行为。租赁期满后恢复资产原貌,经甲方检验后,退还保证金,不需拆除的建筑物和房屋,乙方无偿交与甲方,不得评估作价要求甲方补偿。

2、因不可抗力因素(如水灾、地震等),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因此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的,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协商履约事宜或终止合同事宜。

3、租赁期内,因政策变动或乙方租赁的资产被国家征(占)用等因素,需终止合同的,乙方应无条件终止合同,由此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视情形区别处置:

①因政策变动因素终止合同的,属一次性付清租金的,甲方返还承包期间内未使用年限的租金,返还租金后,甲方不再给乙方其他补偿。

②属被国家征(占)用的,国家补偿归集体所有。由此对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乙双方协商认定后,甲方依据相关政策,酌情予以补偿(乙方在租赁场所所建造的地上附属物补偿、物化劳动投入补偿由乙方所得)。

五、违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违约:

1、没有征得对方同意,单方面擅自终止合同的;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缴纳租金,逾期超过三个月的;

3、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私自转包转让合同的;

4、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改变租用资产既定用途的;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改造租用资产或在租用资产场所内搭建新建建筑设施的。

6、乙方的经营活动属违法行为的。

任何一方违约,都应承担违约责任。属甲方违约的,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并处甲方租赁资产年租金2倍的违约金;属乙方违约的,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处乙方租赁资产年租金2倍的违约金,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甲 方 村(居)民委员会(签章)

法人代表 (签章)

乙 方 (签章)

鉴 证 方:洪山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中心 (签章)

年 月 日

【篇4】农村集体

农村集体宴席调研报告

  近年来,全镇集体聚餐次数逐年递增,多以主家自办的宴席为主,为了节省钱财,找群众帮忙的形式居多,厨师和服务人员均为当地群众,没有相关的证件;设施设备简陋,卫生条件差,没有备案服务于农村集体宴席的专业组织,隐患较多。因此我镇就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现状进行了认真的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村集体聚餐的安全现状
  目前我镇23个行政村街,没有备案给农村集体聚餐提供服务的固定厨师和专业服务人员,多数厨师为男性且基本来自农村,除具有群众认可的厨艺外,无基本的卫生知识和卫生法律意识,受到加工条件的限制,看似普通的农村宴席,存在着极大的食品安全隐患。其主要突出表现为一下几个方面:
  1、从业人员素质低,食品卫生知识缺乏。厨师没有经过系统培训,基本上厨师全部是本村人员,都是以帮忙的情况为主,不是专业厨师,缺乏食品卫生安全常识和法律意识。参与宴席制作的主厨人员和帮厨人员流动性大,同一件事可能轮换几个人来做,食品加工操作不规范,菜肴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在举办宴席的过程中,不是一天就结束,而往往持续两到三天。尤其在夏天,因食物保管不当,会出现腐烂变质现象,从而引发食物中毒。
  2、从业人员无健康体检,食品安全隐患大。帮忙的厨师和服务人员多为本村村民,有时亲朋好友也帮忙刷锅、洗碗和端菜,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没有经过健康体检,有无传染病不得而知,食品安全隐患大。
  3、食品加工场所简陋,食品安全不达标。一般都是在空场上临时搭建帐棚,支起简易灶,就开始操作,条件简陋,卫生设施不全,农户认为这样省钱。餐具洗涤消毒由于水源所限达不到“一冲、二洗、三消毒、四涮”的要求,蔬菜、生鲜及其他食品原料等的洗涤也由于条件所限达不到卫生要求,餐具乱堆乱放,存在着严重的食源性感染隐患。
  4、食品采购渠道不正规,食品质量把关不严。农村宴席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采购,多数是由宴席举办者自行采购。因采购渠道不正规,食品采购回来,多数没有索证索票,尤其是凉菜,主家基本是在熟食店购买,均为成品,镇食药所没有专业人员和设备进行检测。而且原料存放、加工、制作、就餐都是在临时搭建的棚户当中,与牲畜圈舍或旱厕较近,其卫生质量差。餐具每次使用后,仅仅用水冲洗,不消毒,反复使用;加工工具生熟不分,存在交叉污染。
  5、厨师和服务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和健康证,因是帮忙,无法强制让其办理证件,给监管工作带来了难度。
  (二)农村集体聚餐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对象不确定。自办宴席的覆盖范围基本上包括所有的居民。对象的不确定给监管带来了非常大的难度。
  2、全程监管难以到位。农村的传统宴席往往持续三天甚至更长,就餐次数多,要对长时间的宴席准备、制作、保存、食用过程进行监管,需要很大的人力物力。我镇目前监管人员少,所以监管难以实施到位。
  3、政策规定执行难。由于农村居民传统观念浓厚、安全意识淡薄,他们不愿在喜庆或悲伤再为宴席去备案和被检查。同时由于现有的政策规定并非有明确约束力的法律,执行没有强制性,即使村民不按规定办理,管理部门也无权处罚,那么很容易使相关规定流于形式。
  4、镇食药所工作人员少,还有的从事政府其他工作,且不是专业技术人员,没检测设备,使工作开展十分被动。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1、加强《食品安全法》和《**省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培训学习和宣传,提高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2、鼓励具有一定厨艺的人员组建专业的农村宴席服务组织,对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核发相关资质证书和健康证,使操作人员具备一定食品安全常识和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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