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商事制度改革中的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分析及建议 商事制度改革调研报告

时间:2023-04-19 08:00:03 来源:网友投稿

商事制度改革中的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分析及建议 商事制度改革中的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分析及建议原创:总局法规司市场监管半月沙龙10月8日2014年3[obj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事制度改革中的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分析及建议 ,供大家参考。

商事制度改革中的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分析及建议

  商事制度改革中的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分析及建议

  原创:总局法规司市场监管半月沙龙10月8日

  2014年3月1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启动,正式拉开了我国商事制度改革的序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工商总局)通过注册资本改革、企业住所改革、企业名称改革、全程电子化、电子营业执照改革、证照合一改革、“先照后证”以及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等具体措施,深入推进企业注册便利化取得了显著成效。营商环境的大力改善,大大降低了市场准入的制度性成本,市场活力得到了持续释放,企业呈现快速增长趋势。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10024.3万户,较改革前(2014年2月底)净增3894.0万户,增长63.5%。其中,企业共有3133.1万户,较改革前净增1586.9万户,增长102.6%。企业在全国实有市场主体总量中的占比由改革前的25.2%上升为31.3%。分别按2017年底和2013年底的全国人口计算,平均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由改革前的44.6户增加到70.6户,每千人拥有企业由改革前的11.2户增加到21.8户。

  市场主体的大量涌现和跨越式增长,对于扩大就业、拉动整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反映出市场准入标准的调整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制修订符合大众所期待的效果。但是,我们在看到改革成绩的同时,也要对市场主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全面和及时的评估,如市场主体快速增长是否意味着优质增长,市场主

  体“出生难”问题的解决是否意味着它能有效存活,以及市场主体总量是否存在数据沉积等。鉴于此,本文尝试分析改革以来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典型现象和问题,对市场主体发展背后潜藏的风险进行探讨,以期为后续出台和改进改革措施,进一步提升和巩固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提供参考。

  一、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市场主体基本情况

  (一)全国市场主体基本情况

  商事制度系列改革与国家创业创新政策形成叠加效应,有力地推动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场主体快速增长。2013年底,全国实有市场主体总量6062.4万户,商事制度改革第五年突破了1亿户。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实有市场主体共计10024.3万户,注册资本(金)313.1万亿。其中:企业3133.1万户,注册资本(金)302.7万亿;个体工商户6685.9万户,注册资本(金)5.6万亿;农民专业合作社205.2万户,注册资本(金)4.8万亿。

  全国实有内资企业3077.5万户,注册资本(金)278.3万亿(其中:私营企业2819.5万户,注册资本(金)186.0万亿);实有外资企业55.6万户,注册资本(金)3.9万亿。(二)全国市场主体发展特点

  1.实有市场主体增速加快。2010年至2013年,各年年末全国实有市场主体分别为4627.3万户、5061.8万户、5494.8万户、6062.4万户,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8.5%、9.4%、8.6%、10.3%。2014年2月底,全国实有市场主体仅6130.2万户,2014年3月1日商事制

  度改革实施后,当年年末全国市场主体数量就增长了802.0万户,增速为13.1%,比2013年多出2.8个百分点。2015年至2017年,各年年末全国实有市场主体分别为7746.9万户、8705.4万户、9814.8万户,与上年相比分别增长11.8%、12.4%、12.7%,均高于改革前。

  2.新设市场主体增长迅猛。企业注册便利化改革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各类市场主体入市速度加快。反映在新登记市场主体数据上,2014年3月至2018年3月,全国共新设市场主体6579.1万户,比2013年底全国实有市场主体还多516.7万户。从新设市场主体的增量看,2013年全国新设市场主体1131.5万户,改革后的2014年至2017年,全国新设市场主体分别是2013年的1.1倍、1.3倍、1.5倍、1.7倍。从日均新设市场主体总量来看,2014年至2017年,日均新设市场主体分别为3.5万户、4.1万户、4.5万户、5.3万户,而改革前的2012年和2013年则分别为2.6万户、3.1万户。

  3.市场主体结构不断优化。虽然实有个体工商户在总量上仍占绝对优势,但是占比在逐年下降,企业占比在逐年上升。2014年底,实有个体工商户4984.1万户,占同期实有市场主体的71.9%,企业占26.2%;2015年至2017年,实有个体工商户占比分别为69.8%、68.1%、67.0%,而企业占比分别为28.2%、29.8%、30.9%。

  4.第三产业企业增长强劲。从增速方面分析,2012年9月至2017年9月,第三产业企业的年均增速为17.1%,仅次于第一产业企业(年均增长率为23.8%)。从增量方面分析,2017年9月,第

  三产业企业在企业中的占比从2012年9月的71.1%增长到了75.3%,提高了4.2个百分点;而第一产业企业占比只增加了1.1个百分点;第二产业占比则降低了5.3个百分点。在企业数量逐年增加的前提下,由于第三产业占比增幅最大,因此增量也最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统计数据也反映,2014年至2017年,第三产业在实有企业中的占比不断增加,数量也是保持高速增长趋势。2014年底,实有企业中第三产业为1334.9万户,占实有企业的73.4%,到2017年底已经增长为2318.2万户,占实有企业的76.4%。

  5.新设企业地域差距缩小。中部、西部新设企业增速加快,东部新设企业优势明显。2014年,全国新设企业在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为205.4万户、67.2万户、72.6万户、20.0万户;2015年,四地区新设企业分别为256.5万户、77.9万户、87.9万户、21.6万户,分别同比增长24.9%、15.9%、21.1%、8.3%;2016年,四地区新设企业分别为322.4万户、99.4万户、103.4万户、27.7万户,分别同比增长25.7%、27.6%、17.6%、28.2%;2017年,四地区新设企业分别为344.3万户、115.9万户、115.2万户、31.9万户,分别同比增长6.8%、16.6%、11.4%、15.5%。整体看来,东部地区的新设企业数量仍然处于领先地位,中部、西部地区差别不大。从增速看来,中西部增速相对平稳,且在2017年超过了东部地区,说明中西部差距正在缩小,发展趋于平衡。

  二、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市场主体发展风险分析

  (一)实有市场主体数量存局限

  1.统计数据反映出的增长有限。尽管全国实有市场主体增速较改革前大幅提升,但与同期新设市场主体相比还有不少差距,市场主体的发展态势并无想象中乐观。数据反映,2014年,全国新设市场主体1292.5万户,而全国实有市场主体相比上一年只增长了870.0万户;2015年底,全国新设市场主体1479.8万户,全国实有市场主体同比增长814.6万户;2016年底,全国新设市场主体1651.3万户,全国实有市场主体同比增长958.6万户;2017年底,全国新设市场主体1924.9万户,全国实有市场主体同比增长1109.4万户。

  全国实有市场主体增量与新设市场主体之间差距较大,一方面说明随着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以及吊销制度的完善,我国的市场退出机制得到了优化,市场退出的便捷性不断满足市场主体的退出需求,注吊销户数也相应增加。另一方面更说明市场主体的优质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近年来,一些对市场环境、消费需求等缺乏充分研判的创业者盲目设立公司,随后又快速沉寂。以共享经济行业为例,“2017年共有26家共享企业倒闭(加上停业的企业将近50家),其中,2016年成立、运营不足一年就倒闭的企业达到9家,达到1/3。”除此之外,为制假售假、骗领增值税发票等故意成立劣质公司、空壳公司、骗子公司的新闻也不断见诸报端,江苏盐城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就曾被曝出该街道办工作人员集中注册百余家公司,其中多数为‘空壳’公司。这类公司的设立在短期内带来了新设市场主体数据的增加,但实际上是浪费了公共资源,夸大了市场发展情况,甚至会影响政府决策。这就要求我们在关注企业“出生

  易、出生多”的同时,重视企业的“优生优育”,减少无效低质企业的进入,引导和服务企业成长,不断缩短新设市场主体和实有市场主体增量之间的差距,促进市场主体的有效增长。

  2.实有市场主体的虚数风险。尽管市场退出机制的不断完善,使大多数应被淘汰的市场主体得到了“过滤”,但不可否认的是,当前市场中仍然存有不少虚数。一是年报后带来的虚数风险。年检时期,不按时参加年检的企业可以及时被批量吊销,实施年报制度后,企业需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年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才有可能被清理,因此,一段时期内企业虚数增加的趋势可能还将延续。二是恶意进入与监管缺失引发的虚数风险。以冒用身份信息骗取登记以及长期未开业或开业后长期停业不经营但又按时年报现象为例,对于被冒名登记,由于该现象发现难、查证难(行为人难以确定)、成本高(多需要被冒名当事人提供笔迹鉴定)、耗时长,且又缺乏单独、明确的撤销登记程序规定,目前只能运用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但存在运用行政处罚程序却只能作出撤销登记决定,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问题,即使相对人已经发现该现象并向登记机关投诉,市场监管部门也难以及时有效的处理。对于实际长期未开业或开业后长期停业不经营但按时年报的企业,尽管其实质已经达到吊销条件,但年报掩盖了它的真实情况,监管部门一时难以发现。三是现有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带来的虚数风险。本届全国人大会议代表建议反映,由于市场主体的主动退出需经过清算、公告、完税、还债、销户等程序,手续繁琐且耗时长,不少企业不愿意办理注销

  登记,或者为了躲避债务和税收等原因怠于办理注销登记,而“坐等”市场监管部门主动吊销。据调查,每年被吊销的企业大多是这种“三无”企业(无场所、无机构、无人员),使得吊销这种行政处罚方式发挥着清退市场主体的作用,这反映出当前的市场退出制度尤其是注销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中主体数据有待进一步净化。针对以上问题,有必要完善撤销虚假登记行为的处理程序,完善注销登记制度,进一步降低注销登记成本,视情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清理工作,如联合税务部门的纳税申报进行随机抽查,或向专业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调查等方式,不断挤压“虚假”市场主体的存活空间。

  冷静看待市场主体数据,既要鼓励和便利市场主体的设立,尊重市场优胜劣汰,及时清理低劣主体,更要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引导市场主体存活和健康成长,缩短新增市场主体和实有市场主体之间的差距,提升政府服务的有效性,大力破除无效供给,落实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市场主体发展质量亟待提高

  1.个体工商户偏小偏弱,抗风险能力需提升。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但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来说能力相对有限。个体工商户具有创办速度快、资本投入少、灵活性强等优势,能够在市场中快速发展,截至2018年3月,我国的个体工商户已经达到6685.9万户。2014年至2017年,各年年末个体工商户在实有市场主体中均占据绝对优势,占比保持在70%左右。相比企业而言,个体工商户就业

  门槛更低,收益时间更短,在增强市场活力,促进国富民强,吸纳就业、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被称为“居民就业蓄水池”。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6年我国5230.0万户个体工商户解决了12862.0万人就业。

  与企业相比,个体工商户也存在明显不足。一是单位户数内,个体工商户所吸纳的就业岗位比企业要少。根据《中国个体私营经济与就业关系研究报告》显示,2014年我国个体工商户的平均就业吸纳能力约2.6人,而私营企业的平均就业吸纳能力约12.6人。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结果计算,2015年我国个体工商户的平均就业吸纳能力约2.2人,而私营企业的平均就业吸纳能力约8.6人。2016年个体工商户的平均就业吸纳能力约2.2人,而私营企业的平均就业吸纳能力有约7.8人。二是单位户数内,个体工商户相比企业在经济发展贡献方面不占优势。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对经济的贡献量大,原因之一是具有体量上的优势。但单个来看,个体工商户组织规模小,多为“小作坊”、“家庭式”经营,管理理念相对落后,财务制度不够健全,且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科技含量较低,市场竞争力不强,抗风险能力相对欠缺,在做大做强方面存有局限,对拉动经济持续地、大规模地增长力量稍显欠缺。据有关学者对2012年温州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的研究表明,“相对于个体工商户来说,企业的纳税能力、经济效益都较好。”另一项报道也称,“一个省区市场主体数量、企业数量越多,GDP规模越大;企业密度越高,千人企业数量越大,人均GDP的水平越高。”

  因此,在清除个体工商户前行的制度障碍,扶植个体经济成长壮大的同时,对于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积极引导其向企业转变,帮助其规范化发展,不断拓宽民营经济生存发展空间,充足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力量,不断促进市场主体结构的优化升级,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增长和解决就业。

  2.市场主体良莠不齐,守法诚信意识需强化。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例,2013年《公司法》的修订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也不再限制公司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此项改革措施意在降低公司的设立门槛,刺激法人企业生长,使具有资本实缴能力但无法短期缴足的申请人,能够“先上车后买票”,但实践中却出现了资本脱实向虚的倾向。申请人故意延长出资期限,不按时出资甚至完全不缴,盲目随意注册出资金额和期限等现象屡见不鲜,公司的注册资本被节节推高,甚至出现了要求注册巨额资本的情况,北京市昌平区就曾发生过当事人要求将一家能源公司增资到9万亿余元的情形,因其认为自己的两项专利可以产生巨大的社会价值。

  盲目随意注册资本带来了两方面的风险:一是影响对市场主体真实发展情况的判断。注册资本实缴制时,由于有验资等方面的约束,相对人在登记出资数额时较谨慎,资本“水分”相对较少,注册资本情况基本能反映公司的规模、责任承担能力等情况。而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公司登记,由于外部信用评价等机制的不健全,相对

  人盲目、冲动地登记与自身能力不符的出资数额的可能性增大,注册资本金与企业发展情况之间的联系降低,因此,在使用资本金数据对市场进行分析并做出决策时需更为谨慎。二是公司“有限责任”落空的风险增大,交易风险增加。认缴制取消了最低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限制,使不少人产生“认缴”就是“不缴”的错误认识,容易引发“有限责任”承担落空的风险,影响市场交易安全,给相对人、社会公众和国家经济安全都带来巨大隐患。

  在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发达国家,由于其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市场主体能够对财务状况进行准确判断,注册资本认缴制的风险被大大降低。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外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机制,增加信息公开的广泛度,提高信息的可靠性,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市场中的不确定性,减少交易风险,从而维护经济的健康发展。

  3.企业经济效益不高,核心竞争优势需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是企业竞争力所在,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等一系列提质增效措施的开展,我国企业的整体质量在不断增强,盈利企业和盈亏持平企业在数量和占比上都有了大幅提升。根据中国市场监督管理学会的调查,2015年,我国实现盈利的企业有441.4万户,盈利企业占企业总量的32.1%,盈亏持平企业占比25.1%,亏损企业占比42.8%;2016年实现盈利的企业498.6万户,盈利企业占比28.5%,盈亏持平企业占比32.3%,亏损企业占比38.7%

  。同时,2017年中国500强企业的绩效情况也反映,企业的净利润总额

  持续上升,企业亏损面和亏损额近五年来首次大幅减少,营业收入负增长、净利润负增长的企业数量较上年明显减少,遏制了近年来企业亏损面、亏损额持续扩大的态势,制造业企业的利润占比下滑态势得到扭转。

  尽管我国企业的整体盈利能力在不断增强,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企业竞争力方面的差距还很明显。以世界500强企业为例,2017年我国共有115家企业上榜《财富》杂志

  “2017年全球财富500强”企业榜单,其中,中国大陆(含香港、不含台湾地区)共占109家。这109家企业总营业收入达到6.04万亿美元,约占2016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的55%,但平均总资产收益率仅为1.65%,即一元的资产只能产生1.65分的税后利润;而美国企业的平均总资产收益率为4.79%,是中国企业的两倍多。我国“传统产业领域中的大多数中小企业处于产业链中低端,存在高耗低效、产能过剩、产品同质化严重等问题,盈利能力依然较弱,转方式、调结构任务十分艰巨。”

  建设能够充分参与国际竞争的现代企业,未来依然任重道远。但好在我国企业已经具有了数量上的基础,依托正在实施的商标品牌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措施,鼓励、促进企业的转型升级,定能帮助企业提升科技含量,提高经济效益。当然,对于如何有针对性的细化国家战略,全面发掘更具体、更行之有效的措施以提升企业盈利能力,还有待开展更深入的研究。

  (三)企业产业结构及区域分布需持续优化

  1.防止产业结构调整中存偏见。产业结构调整不可过分追求第三产业企业的高速增长,过分夸张“高精尖”企业发展境况。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以来,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成为新一轮经济发展的重要命题。通过商事制度改革,新设企业大量涌现,给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注入了巨大活力。具体体现在:一方面,新设第三产业企业数量不断增多,持续提升产业结构中第三产业企业的比例,三次产业结构整体趋势在逐渐优化。截止2018年3月底,第三产业企业在我国实有企业中的占比为76.5%,相比2014年底增长了3.1个百分点;另一方面,“互联网+”、数字经济等新业态的快速发展,尤其是教育、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现代行业快速发展,为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转型升级提供了新动能。例如:2017年的数据反映,这些行业相比上一年分别增长了33.4%、24.3%、17.8%,并呈现持续增长态势。

  尽管新设企业数量增加对产业结构调整大有裨益,但在促进企业增长,进一步发挥新设企业对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作用时仍然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风险:一是宏观方面,要注意引导三次产业企业的平衡发展,谨防过度追求第三产业企业的高速增长,而忽视第一、第二产业企业的发展,引发“产业空心化”等新的问题。根据有关学者对发达国家三次产业占比情况的研究,“经济体系越发达第三产业所占的比重也越高”,但这“并非意味着第一产业占比越低越好,而第三产业的占比越高越优”,“三次产业之间的比例关系应该与各国

  的社会状况、经济环境、资源禀赋等方面相适应”,“过度强调追求第三产业的高速增长,可能还会造成适得其反的效果”。尤其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第二产业企业体量和规模尚处于较低水平,过度追求第三产业企业高速增长,追求“去工业化”,可能会带来经济结构的失衡。

  二是微观方面,企业的内部结构反映,我国企业的信息化、科技化、绿色化、服务化程度还远远不够,潜力有待开发。具体表现在:第一、第三产业中的企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等现代服务行业增速快但总量较少,第三产业企业整体仍是低效率发展。有资料显示,我国服务业的劳动生产率低于第二产业的劳动生产率,并且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也更大,服务业的高端化发展不足。第二、第二产业企业中的制造业、尤其是高技术制造业相比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2017年全球500强企业名单反映,我国入围企业虽然数量上仅次于美国,但“企业多为电力能源、工程建筑及金融保险企业,制造业企业数量不多,而且缺乏能够主导世界产业发展方向、引领世界产业发展潮流的一流企业。”开发能力弱、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核心技术缺乏依然是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障碍。近期的“美国制裁中兴事件”更是直接说明我国在芯片研发方面的短板,同时也折射出整个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技术对外依赖度较高的事实。第三、三次产业之间的融合互动尚未完全形成,优势互补效应并不显著。以“互联网+”为例,近年来,出现了很多互联网与农业、制造、医疗、教育等产业结合发展的新商业模式,但许

  多模式仅是利用互联网进行营销而非利用互联网进行产品创新和质量升级。又如,尽管我国近年来金融企业快速发展,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并未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实体经济融资仍然困难重重。

  为此,我国的产业要想实现从全球价值链中低端向价值链中高端转化,既要推动现有企业的科技化和现代化,更要避免更多落后企业、低端企业、高污染企业、重复投产企业的“出生”,鼓励、激发技术含量高、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支持不同产业间的融合互动,通过存量资源的优化与新增资源的优质的齐抓共管,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

  2.重视企业区域分布协调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揭示了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企业的区域分布差异明显,影响区域协调发展就是“不平衡的发展”的一个方面,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整体经济增长的因素之一。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加快缩小区域发展差距。

  要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缩小区域间差距,必须发挥企业对区域经济的促进作用。但是从当前我国的企业分布情况来看,东、中、西、东北部地区差距十分明显,东部发达地区企业数量占据着绝对优势,其他地区尽管奋起直追但总量还较少。不仅是企业数量,在企业质量上东部地区也是遥遥领先,数据显示,“东部地区高科技产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全国的比重接近3/4。”因此,要促进区域协调

  发展,必须要缩小区域间企业发展的差距。一方面,要加速要素在不同区域间的合理流动。如鼓励发达地区企业向其他相对落后地区迁移、扩展,促进地区间的交流,形成东部发达地区企业带动中、西、东北部企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局面;另一方面,要依法开展区域间分类指导。要充分利用中央有关区域发展政策,如“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等政策,结合地区间资源、人才、市场等优势,扶持、培育具有地区特色、适应地区环境的新企业,不断贡献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促进市场主体优质发展的后续改革建议

  (一)完善规则体系,引导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有赖于健全的法治保障,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建立有利于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稳定、明确的规则体系,使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在当前“放管服”力度不断加大,全民投资创业创新热情高涨的情况下,仍然存在行政干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等现象,妨碍了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与有效配置。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假冒伪劣屡禁不止,也导致很多企业的创新收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保护公平竞争和创新。应当在规则设计上与国际标准、国际准则接轨,依法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增强法律法规政策透明度,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和标准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维权,有效减少“赚快钱”、“一

  夜暴富”的诱惑和投机取巧的机会,激发市场主体提质增效的动力,促进市场主体从盲目的数量扩张转向内在质量的提升。

  (二)优化政务服务,营造便捷高效的营商环境

  由于市场信息收集难度大、成本高,大多数企业在决定是否进入市场时,往往无法全面真实的掌握产业的竞争状态、消费需求情况、行业盈利情况等信息,一哄而上又一哄而散的情形不断上演。盲目的市场进入、低水平进入带来了资源的极大浪费,许多企业从一开业就走上了亏损的道路,这为后续市场主体的退出带来了巨大压力,给市场秩序的混乱埋下了隐患。

  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是对“放管服”改革的具体落实,但如果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只停留在“放”和“管”上,没有做好服务工作,市场主体的盲目进入、低质进入、区域化差异大的现状就无法得到改善,也不利于维护市场的良好秩序。如果政府部门能够完善服务体系,提供多元化服务平台,例如: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以及区域的产业结构、行业结构、企业结构、需求结构等数据,帮助企业进行事前预判,引导社会资本向社会需求领域投资,减少重复投资、无效投资、资源浪费和资源使用率不足等问题,尽量避免信息不对称,相信对于市场主体的出生率和存活率会有很大提升,也会更有利于区域、产业、行业结构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信用监管,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

  通过充分发挥信用惩戒制度的作用,持续完善信用惩戒适用范围、适用情形、适用力度等,提升年报制度、注销制度等的实施效果。要将现有信用惩戒主要针对企业及其高管进行惩戒尝试向对企业及直接当事人(不仅限于企业高管,甚至可能是全部股东)进行共同惩戒转化,改变现有惩戒方式带来的实际责任人可以轻易逃脱责任,实施效果不佳的境况。如对于市场主体该年报不年报、虚假年报或者该退出不退出等问题,可以对企业及其股东进行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尤其是对于被吊销未注销的企业,符合一定条件的,以统一信用代码代替该企业名称,并限制其股东在未办理注销登记前又设立新的市场主体,通过多部门联合惩戒将“一处受罚、处处受限”落实到企业及股东个人。

  (四)提高信息化水平,发挥好大数据作用

  一是要提升基础数据的收集管理能力,保障数据真实、完整、全面,这是做好服务市场发展,强化市场监管的基础。二是要提升信息的应用水平,提高为市场监管提供决策服务的水平。当前的企业信息挖掘力度与利用程度还较低,信息利用主要停留在统计、查询等低水平应用上,信息的综合、分析、研判、预警等功能尚未得到发挥,因此要进一步强化信息的深度挖掘和应用。三是要加强队伍信息化能力建设。要培养高端数据、精尖数据分析能力人才,同时提升干部队伍尤其是基层干部队伍的信息化应用能力,实现全国市场监管信息的广泛分析和应用,提升服务市场发展的水平和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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