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效能的对策研究

时间:2023-07-14 13:05:02 来源:网友投稿

苏悦娟

(广西职业师范学院 工商管理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7)

技术性贸易措施(简称技贸措施),也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技术壁垒,是守护国门安全、服务国家发展的重要依据和抓手。如何服务国家大局,稳妥应对国外技术性壁垒,推动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发挥技术性贸易措施交涉应对的重要作用,是2018年发生中美贸易摩擦后,技术性贸易措施领域研究的重点和方向。当前形势下,有必要深入分析国际技术性贸易措施发展态势及对我国产业的影响,查找当前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技术性贸易措施服务效能,为我国外贸保稳提质做出应有贡献。

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世界贸易组织(WTO)管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简称《TBT协定》)所定义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简称《SPS协定》)所定义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简称SPS措施)[1]。下文若无特别指明,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TBT协定》与《SPS协定》所管辖的各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合集[2]。技术性贸易措施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具有3重特性,即名义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复杂性和形式上的隐蔽性,因此往往被实施国所看重。据联合国的统计报告,每年全球受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贸易量高达70%[3]。纵观近5年WTO成员通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其发展态势及对我国产业的主要影响如下。

1.1 涉及范围广,加剧对国际贸易影响

WTO成员每年通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呈快速增加趋势,从2016年的3 723项增加到2021年的5 783项,5年内增幅达55%。东盟是全球技术性贸易措施数量增长最快的地区,2016年发布时仅有194项,2021年已增长到408项,5年内增幅达110%。技术性贸易措施覆盖范围大幅拓展的同时,也不断向整个产业链延伸,如欧盟2021年发布的电池及废电池法规草案,旨在建立新的电池监管框架,对电池和废电池的标签、可持续、安全和碳足迹及生命周期等提出要求[4],随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对标效仿复制,将对我国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的出口产生巨大的影响。

1.2 技术壁垒高,限制我国产品扩大出口

WTO成员不断更新标准法规,增加限用物质,加严标准限值,新增认证要求,以达到提高产品准入门槛的目的。我国许多产业如林产化工、种养殖、纺织工业等位于产业链的底端,技术含量不高,受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更大。例如,美国《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对甲醛限量极其严苛,直接导致我国人造板出口美国的数量断崖式下降;
欧盟不断修改进口茶叶的农药残留标准,横县的茉莉花茶2022年仅有3批茶叶出口欧盟;
日韩对进口食品的严格检测要求,让我国相关产品难以打入日韩市场。技术性贸易措施已成为仅次于汇率、关税,影响企业出口的第三大贸易障碍[5]。

从2005—2020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给我国造成的损失金额,随着出口商品总值的增长而不断增加,2015年后,我国加大了技术性贸易措施交涉应对力度,损失额度已逐渐下降,但产品出口损失仍旧不小,每年损失占比基本都在1%以上,其中2009年损失占比最高,达到了6.84%。2015年,我国因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带来的总损失额达到了峰值1 181.30亿美元,损失占比达到了惊人的5.21%。2005—2020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给我国外贸带来的损失见表1。

表1 2005—2020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给我国外贸带来的 损失一览表

1.3 周边国家动作频繁,贸易摩擦风险加大

越南、泰国、马来西亚是我国在东盟的主要贸易伙伴,随着上述国家开放战略的持续推进,与世界经济接轨的程度加深,这些国家已与中国相关产业产生竞争,其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制修订频率明显增加并向前沿科技推进。例如,越南从2020—2022年9月已发布88项技术性贸易措施(TBT措施),超过2016—2019 年4年总量之和,涉及了纺织、化工、汽车、通信等领域,其中与网络安全、5G技术等高科技有关的TBT措施就有26项。同期,泰国发布技术性贸易措施(TBT措施) 191项,涉及产品范围包括食品、机电产品等,由此不断构筑自身贸易屏障。周边国家频繁的动作也导致中国汽车、鲟鱼输越、蔬菜输泰遇阻等贸易摩擦事件,给双边经贸关系带来不稳定因素。

2.1 工作体系不完善,协调机制不顺畅

我国的海关、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基本没有联动机制,各自承担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收集、发布和应对工作,同质化、碎片化问题突出,部门间未能形成工作合力。部门内同样缺乏扁平化的沟通和资源共享机制,以海关为例,直属海关之间缺乏有效联动和合作,信息沟通不畅;
在隶属海关层面,海关普遍未设置技贸管理岗位,相关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技术贸易措施工作现场“探头”作用有限,预警信息发布迟滞,甚至缺失,未能及时发现出口企业遇到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

2.2 人才队伍缺乏,条线管理分散

以海关为例,2018年大部制改革后,国家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职责随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能一并划入海关,海关因此具备了关税和非关税贸易保护政策的手段。同时,关检业务融合后,海关检验检疫业务的管理模式发生了变化,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依赖的“条线”管理的专业环境随之改变,原先各“条线”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骨干也大多分散到新的职能岗位,人才缺失成为做好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的主要掣肘。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涉及众多国家和众多产品种类,需要多业务领域参与、多岗位协同,但目前各隶属海关客观上还存在无法定岗的情况,难以构建高效的单链条工作模式。同时,由于缺乏明确的考核和人才培养机制,因此工作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个人主观能动性,基层海关技术性贸易措施业务知识不够扎实、技术性贸易措施业务骨干培养积累不够等情况都增加了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评议、调查和研判的难度。

2.3 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成果质量不高,服务效能不明显

当前,我国已在部委层面上建立国外通报评议、技术性贸易交涉应对的工作机制,各项工作正按计划推进,但一直存在成果输出有限、服务效能不明显的等突出问题,具体表现为信息不对称,国外技贸预警输出,企业问题收集渠道不通畅;
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与企业需求脱节,重理论研究,轻实践指导;
与辖区产业发展结合程度不深,缺乏有针对性的研究报告、有价值的“特别贸易关注”议题、高质量的评议意见。

2.4 企业参与度不足,应对成效不显著

2021年全国技术性贸易影响调查的结果显示,我国企业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参与度仅为17.6%。企业处于市场一线,是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直接承受者,对通报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研判更加准确,所提出的评议意见往往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理应成为评议的主要力量;
但大部分企业维护自身国外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意识不强,主动参与度较低,企业评议专家数量偏少,评议内容往往与企业需求脱节,应对效果不佳。

3.1 完善机制,推动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协同治理

建立技术性贸易联席会议制,推动海关、商务、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政策共研、专家互动,形成官方应对合力。在省政府层面,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加强海关、商务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联系和交流,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资源的共享。在国家重点应对企业清单和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各省市重点应对企业清单和数据库。联合高校、研究机构、检测部门等第三方的力量,在国外标准解读、质量跟踪、专题研讨、技术攻关、壁垒突破等方面开展工作。强化重点特色产业协会纽带作用,汇聚行业力量形成应对合力。

3.2 以人为本,提升技术性贸易措施交涉应对核心能力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在商务、海关等部门建立涵盖多语言、多业务领域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的人才队伍,积极发现、研判和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共同提出高质量的政策研究报告和评议意见[6]。加强关检融合后资源配置的优化,设置专职的技贸岗位。海关作为我国交涉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要部门,应发挥检测技术专业人才优势,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开展提供技术支持。

明确职责,推动落实。当前,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由多个部门共同承担,应进一步明确商务、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职责,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跟踪、收集、研判、预警、应对等工作,规范工作标准和要求,切实提高发现问题的能力,加强技术性贸易资源有序共享和流动。打造跨部门的交流和合作机制,建立以大学、科研院所、检测机构为依托的技贸智库团队,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3.3 夯实基础,优化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共服务效能

畅通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渠道。依托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中国-东盟SPS合作信息网及其他信息发布渠道,收集和发布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信息、案例分析等资源,满足企业信息需求服务。各省市可以通过在海关、商务等门户网站上或其他途径,结合产业特色和自身优势,提供有针对性的动态信息、出口产品安全风险、国外法规解读、退运通报案例解析等服务[7]。

依托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平台和基地整合资源。建立国家部委与地方各部门,政府与行业协会、企业的联系纽带,整合各方优势资源开展通报评议、技术攻关,加强相关资源与科技资源、产业资源对接;
结合各省市产业特点,以产业需求为导向,推进新能源汽车、5G、小家电、林产化工、香辛料等相关产业评议基地建设,跟踪、监测、收集所涉产品国外相关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分析、整理、构建技术法规和标准数据库;
组织开展企业调研及项目研究,发布出口技术合规指南及预警信息,提供咨询服务。

聚焦“三个重点”,提高对外交涉应对的服务效能。聚焦“重点国家”,重点关注美国、日本及越南、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主要贸易国家的技术性贸易措施;
聚焦“重点产品”,重点关注汽车、工程机械、新能源电动车及各省市具有地方特色的商品或出口重点产品;
聚焦“重点企业”,将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的重点企业作为帮扶对象,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帮助企业应对和解决出口所遇到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等技术性贸易措施难题,合理利用国际贸易规则,积极开展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评议,提出高质量的“特别贸易关注”议题,为企业减负增效,争取公平的贸易环境,提升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公共服务效能。

3.4 建立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交涉应对体系

创新政企联络员制度,在部分龙头企业建立定期走访的联络员制度。加强对企业的调研和交流,了解相关行业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产品国际贸易情况,提高企业技术性贸易措施交涉应对的水平。提升企业应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帮助企业提高质量技术能力,建立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风险研判机制,指导企业有针对性地收集出口国的技术法规、技术规范和行业动态。引导企业紧跟国际技术发展趋势,加快自主创新,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掌握国际标准话语权。帮助企业全面、快速掌握国外技术要求,及时调整相关产品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增加应对的主动性。

未来10年,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我国产品出口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只有整合政府、协会和企业的资源,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完善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应对机制,建立部委协同治理体系,提升国外技贸措施应对核心能力,形成政企配合的交涉应对体系,才能有效地提高我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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