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上诉状

时间:2023-02-12 09:00:05 来源:网友投稿

民事再审上诉状1  上诉人:刘,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东路  被上诉人:资阳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资阳市雁城路二段  被上诉人:张,男,,汉族,家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清凉村4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再审上诉状,供大家参考。

民事再审上诉状

民事再审上诉状1

  上 诉 人:刘,女,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东路

  被上诉人:资阳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资阳市雁城路二段

  被上诉人:张,男,,汉族,家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清凉村4组.

  上诉人不服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9日的(2015)雁江民再字第 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雁江区法院作出的(2015)雁江民再字第 号民事判决:

  2、判令被上诉人资阳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馨雅苑小区1-15#门市的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给上 诉 人刘 ,被上诉人张将房屋交付给上 诉 人刘富菊;

  3、判令被上诉人资阳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上诉人刘 多交购房款 元,并按2006年4月17日至交房日止,以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4倍支付利息。

  4、判令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的损失 。

  5、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原告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在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原审原告刘富菊在2006年4月17日,支付购房款 元,依法签订了购房合同、有购房票据为证,一审、再审法院均认可,应当受到人民法院依法保护。

  二、原审判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张荣华不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第三人龚俊良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刘富菊的合法权益,认定被上诉人张荣华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

  再审上诉人刘富菊在2006年4月17日认定被上诉人张荣华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

  三、原审原告依法签订合法的购房合同在先、第三人签订合同在后、被上诉人资阳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张荣华都应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将诉讼争议的房屋交给再审上诉人。

  四、本案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律是错误,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判决被上诉人资阳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被上诉人张 将 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给上诉人刘富菊。

  五.本案正确适用法律的依据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相关规定。

  综上,该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刘富菊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要求,提出上诉请求。

  此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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