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精选推荐】

时间:2022-08-03 11:00: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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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精选推荐】

 

 诫勉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 严明纪律, 严格管理, 监督关口 前移, 保障司法公正, 根据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 道德品质、 履行职责、工作作风、 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的干部员 工采用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告诫教育。

  第三条

 任前廉政谈话是对新聘任的部门负责人, 和新招入的员 工( 含大学生编制人员 )

 在任职前, 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 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 律有关规定, 明确党风廉政责任制有关要求, 听取本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 打算和建议。

  第四条

 诫免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坚持从严治司、 实事求是、 教育爱护、 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诫免谈话与任前廉政谈话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 一)

 对部门正职干部谈话一般由纪检组长和主管公司领导主持, 党组书记亲自 谈话;

  ( 二)

 对部门非正职干部的其他人员 谈话一般由监察室主任主持, 纪检组长或分管公司领导进行谈话, 被谈话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参加谈话。

 第六条

 适用诫勉谈话的主要事由包括:

  ( 一)

 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决议、 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 二)

 群众举报, 并经查实和核实, 在廉洁自 律方面存在轻微的问题达不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 三)

 不认真履行职责, 工作不当有过错行为的;

  ( 四)

 对待当事人态度恶劣, 不文明, 造成不良影响的;

  ( 五)

 工作态度消极, 不遵守本院规章制度的;

  ( 六)

 工作效率不高、 办案拖拉, 承办案件无正当理由超审限的;

  ( 七)

 不严格执行廉洁自 律规定, 造成不良影响的;

  ( 八)

 个人或所负责的部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 九)

 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七条

 诫勉谈话的谈话内容:

  ( 一)

 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 指出问题。

  ( 二)

 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 说明或检讨。

  ( 三)

 谈话人根据谈话对象的陈述, 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 四)

 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表明自 己的态度。

  第八条

 个别谈话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

 诫勉谈话时, 谈话人可根据需要, 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谈话对象要

 如实回答问题, 不得隐瞒、 编造、 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

 对违反者, 应当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

 诫勉谈话后, 应当用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改正问题情况进行了 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 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 或作出组织处理; 对被证实反映不实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 应当在适当时间和场合, 用适当方式给予澄清。

  第十条

 谈话人、 谈话对象及有关工作人员 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

 对于失密、 泄密的, 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谈话记录和有关材料由纪检监察部门留存, 必要时应当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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