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规定,菁选2篇(范例推荐)

时间:2023-02-10 19:55:08 来源:网友投稿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的最新规定1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规定,菁选2篇(范例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3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规定,菁选2篇(范例推荐)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的最新规定1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享有应有的休息和因并因事请假的权利。

  二、职工休假、请假须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履行相应的登记、请假、销假手续。

  三、休假制度

  (一)公休假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每周享受周六、周日2天公休假。

  每年享受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

  (三)探亲假

  1、探亲原则:连续工作满一年的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休假天数:探望配偶,每年给予其中一方探亲假一次(不含配偶系部队干部者)假期30天;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两年探望一次者给假期45天,已婚的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20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工资照发。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的,可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报销。

  (四)婚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

  2、假期待遇: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五)产假

  1、休假天数:

  (1)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正常分娩者,享受90天假期 (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者,增加假期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假期15天;满24周岁及以上分娩者,增加假期30天 (妻子属此晚育情况的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对婴儿不满6个月并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子职工增加产假30天。

  (2)符合国家婚姻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15至30天;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假期42天。

  2、产假期满,女职工在小孩不满一周岁时,每个工作日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不含途中时间)。

  3、假期待遇:在规定的生育假或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

  1、休假天数:

  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给予5个工作日的丧假。如需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假期待遇:在批准的丧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七)病假

  1、工作人员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休息的,由县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发给病休证明,经单位批准后,可休病假。

  2、病假期间的待遇:

  (1)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机关)或固定工资(事业)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固定工资的80%计发。

  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应按一定比例发给活工资,活工资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2)职工患病后,因身体衰弱,经组织批准,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其工资可以照发。

机关事业单位请假制度的最新规定2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团省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会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和《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276号)有关要求,结合团省委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省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指团省委机关各部室、直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第三条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六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五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七条 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应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跨1个年度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连续2年不休假;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3段。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本人意见,并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九条 因工作人员未休年休假而应支付的工资报酬,由工作人员所在实际工作部门在部门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要根据本职工作情况提出年休假申请,填好《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审批表》,经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休假。团省委领导班子成员休假,由党组统筹安排;各部室负责人、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休假,需经团省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党组研究决定;各部室处级以下(含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直属事业单位副职及以下工作人员休假,需经本部室(单位)审核后报分管*批准,并报团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各部室、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自身工作情况统筹安排本部室(单位)工作人员休年假,并在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将《上(下)半年休年假安排计划表》报至团省委组织部,每年结束后10日内将《年度休年假情况表》报至团省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 团省委直属企业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按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本办法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单位负责人休假审批手续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出台相关规定且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按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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