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视域中农村弱势群体社会融合机制研究

时间:2022-10-27 13:15:03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重申之重在于提高农村弱势群体的社会融合程度。农村弱势群体的社会融合是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之义,但当前有诸多因素影响了农村弱势群体的社会融合,严重制约了新农村建役和农村全面小康的进程,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农村弱势群体社会融合机制已迫在眉睫。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村弱势群体;社会融合机制;农村和谐

[作者简介]李祖平,赣南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系讲师,律师,江西 赣州,341000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06)08—0105—04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意见》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按照科学发展观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总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的历史性选择。为切实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在“十一五”开局之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重大方针政策,是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在我国这样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家里,推进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而重中之重在于提高农村弱势群体的社会融合程度,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农村弱势群体社会融合机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当务之急。

一、农村弱势群体社会融合是新农村建设的应有之义

1.我国农村弱势群体的基本构成及显著特征

弱势群体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普遍面临的社会问题。在我国,农村弱势群体是农村经济转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现象,是指在农村社会生活中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去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导致其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农村居民的集合体。我国农村弱势群体的构成主要有三类:一类是由于自然原因引起的,如居住在自然条件恶劣、交通落后、信息闭塞、自然灾害频繁等地域的农村人员;一类是由于自身生理原因造成的,如先天或后天的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伤残病人、孤寡老人等;一类是由于社会经济原因形成的,如下岗人员、失业人员、低素质人员,等等。

我国农村弱势群体的显著特征有:一是经济收入非常有限,物质生活极其贫困,消费水平低下,无法提供物质条件来满足基本的文化、精神消费;二是文化素质、科技素质和经营管理素质整体水平不高,接受技术培训的机会少且难度大,习惯于传统的思维和耕作方式,对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一知半解;三是社会地位低,竞争能力弱,面对医疗费用上涨过快、教育成本不断提高的压力,其相对受剥削感较强;四是生活态度消极,尽管不满目前生活现状,却对未来生活信心不足,等、靠、要等意识心理严重。这些特征集中反映出农村弱势群体处于被社会排斥的地位,“导致某些排斥,这些排斥又导致更多的劣势和更大的社会排斥,并最终形成持久的多重(剥夺)劣势”的“一个动态过程”,从而会导致社会纽带的断裂。

2.农村弱势群体的社会融合是新农村建设的重大课题

社会排斥是一个广泛涉及经济社会问题的概念,指社会成员愿意参与社会活动但是被不可控制的因素阻止的事实和现象。“社会排斥”概念是由法国学者勒内·勒努瓦于1974年首先提出,主要指经济领域中的互相排斥的现象。随着对社会排斥的研究不断深入,如今这个概念的含义已经由经济领域扩展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由于各种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不同地区和部门,不同群众和个人在享受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的多少上是不同的,物质文化生活的改善程度也是有差异的,最突出的是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扩大,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

为缓解农村弱势群体出现的社会排斥趋势,必然要求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注重增进农村弱势群体的社会融合。1995年联合国哥本哈根社会发展首脑会议曾把社会融合作为社会发展的三大领域之一,指出:“社会融合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人人共享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每个人都有权利与责任,每个人都可以发挥积极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件重要大事,我们建设的社会主义应当“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增进农村弱势群体的社会融合将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并实现发展好农村经济,建设好农民的家园,让农民过上宽裕的生活,保障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不断扩大内需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的宏伟目标。

二、当前影响我国农村弱势群体社会融合的重要因素分析

1.政治因素:基层政府决策的相对薄弱

在新农村建设中,基层政府是增进农村弱势群体社会融合的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政府决策是政府活动的重要环节,政府活动自始至终都是围绕着政府决策的制定、修改、实施和贯彻来进行的。基层政府决策主要是指区县、乡镇级政府政治决策、经济决策和社会决策。在决策增进农村弱势群体社会融合问题上,基层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包括问题的察觉与认定、问题被列入政策议程、政策目标的确立、政策方案的拟订、政策方案的评估与抉择和政策的合法化等环节。在对弱势群体社会融合具体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政策方案的设计、论证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必须在信息完备的基础上,从系统论观点出发,将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内部条件与外部条件、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主要目标与次要目标相结合,既要现实可行,又要稳定可控。尽管我国从1981年开始从中央到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相继设立了专门的政策研究机构,但由于基层政府各研究机构设立较为分散,各自为政,协调性不强,研究人员素质相对不高,力量薄弱,经费不足,研究方法相对落后,定性分析过多,定量分析太少,总结分析多,解决问题少,这在政治层面上严重地制约了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弱势群体社会融合的进程。

2.经济因素:社会经济生活的地位劣势

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中,农业是比较效益最低的弱势产业,农村弱势群体仍然以农业尤其是以低效益的粮食种植业为主要的生活来源,增加收入的渠道少、难度大,造成农民在就业、分配、资源占有等方面处于劣势,加上源于计划经济体制派生出来的“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社会阶层划分,导致劳动力流动制度、分配制度及就业、福利、

社会政策更难向农业人口倾斜,使本来就处于劣势地位的农民处境更加艰难,而农村弱势群体的地位更加劣势。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就是其中一个突出的方面,我国的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已初步建立,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广大农村才刚开始发展,仍是一种初级形态的社会保障模式。从社会保障费的支出看,占全国人口8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只占总数的11%,而占人口20%的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费支出却占总数的80%;从覆盖面看,城镇已达91%,而农村只有2%。社会分配不公导致两极分化已经成为一个影响我国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据统计,1998~2002年,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为5458元、5888元、6316元、6860元和7703元,农村居民年均纯收入分别为2162元、2210元、2253元、2366元和2476元,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是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2.52倍、2.66倍、2.80倍、2.90倍和3.11倍。若将城镇居民的一些隐性福利和优惠折算成收入,中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可能达到6:1,其差距几乎居世界之首。由此可见,农村弱势群体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劣势状况更令人担忧,其地位劣势极大地阻碍了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弱势群体社会融合的经济进程,使提高农村弱势群体的经济社会生活水平的任务十分艰巨。

3.教育因素:农民科技文化素质的严重缺陷

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但他们的科技、文化素质偏低。据统计,我国文盲、半文盲有92%在农村,农村劳动力中有大专水平的仅占0.13%,小学文化程度和文盲却占61.62%。面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步人新阶段和加入WTO的新挑战,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增强三大任务,最根本的是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这种过低的文化程度阻碍了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和科技对农业的贡献率,使农民收入增加缓慢,城乡差距拉大,农村的科技、文化、教育等现代文明远远落后于城市。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培养造就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但在我国还缺乏一套行之有效、完整的农民职业教育体系,影响了农民职业教育的时效性,降低了农民对职业教育的兴趣。一是农民接受职业教育的主要形式如学徒工、农业技术推广、农村职业高中、“送科技下乡”和短期技能培训班等方式之间缺乏关联性,教育内容缺乏系统性;二是农民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国家用于农民教育的经费很少,农业部每年只有5000多万元,平均每个劳动力不到0.1元;三是农民职业教育的教育目的功利主义、形式主义严重,往往注重书面考试、颁发证书和评比检查等,忽视了教学内容是否符合农民自身和生产中的实际、能否满足农民增产增收的迫切需要,再加上不能立竿见影或收费过高的职业培训过多,使弱势群体望洋兴叹,导致他们的科技文化素质更为低下。农村弱势群体过低的科技文化素质是影响新农村建设中弱势群体社会融合顺利进行的一个需要值得特别注意的问题。

4.意识因素:农民价值观念的封闭滞后

中国传统社会是农业社会,因此小农经济是中国历史上占据绝对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在小农经济生产生活方式下人们不需要创新和竞争,传统地把封闭隔绝、与世无争看作是尽善尽美的乌托邦,崇尚自我满足、自我陶醉,盲目排外,因循守旧,不重视外来信息和成功经验,拒绝交流与合作,求安求稳的价值观念,这种传统农民价值观念在农村弱势群体中大为存在。传统农民价值观念,是指以农为谋生方式的人们,历史传承下来的具有农耕文化特点的思维方式、经世观念和道德选择等的总和。由于长期的小农经济社会和市场化改革的短期历程,传统农民价值观念还是现阶段农民价值观念的重要基础,广大农民仍然是从传统社会中来,价值观念、伦理观念基本上还是中国传统的东西。现阶段从全国来看,尽管已经实现了整体小康,然而农村经济的落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在农村社会中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提升或转型,伴随其存在的传统价值观念肯定将在较长时期里存在。这种观念使得农民极容易养成安分守己的惰性心理和平静和谐心态,竞争意识和创新精神极度弱化。新农村建设倡导的是充分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搞好村民自治,确保广大农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这种封闭滞后的农民价值观念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格格不人,成为农村弱势群体社会融合的最大阻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民特别是农村弱势群体的主体意识、自主观念、自由观念的觉醒和确立尤为重要。

三、构建农村弱势群体社会融合机制的对策构想

1.建立完善科学、民主的政府决策机制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在构建农村弱势群体社会融合机智中,政府的决策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完善科学、民主的政府决策机制。一是建立和完善察觉机制。政府决策部门要加强信息渠道建设,决策过程要建立在制度的基础之上,经过科学的程序,广泛发扬民主,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大量收集农村弱势群体的信息,充分研究论证社会融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最大限度地提高决策精度。二是建立和完善沟通机制。政府要拓宽农民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完善工作方法,并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使农村弱势群体社会融合规范化、法制化。三是建立和完善专家参与机制。政府在制定农村弱势群体社会融合的政策中,要尽最大努力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集体讨论、研究,虚心听取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避免因政策失误而带来的负面影响。四是建立和完善制约机制。要理顺政府与人大的关系、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明确划分不同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力,通过建立人大质询制度、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决策论证制度和责任制度等,在新农村建设中把农村弱势群体社会融合工作切实抓紧做好。

2.建立新型的农村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

农村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一项保障制度,既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同时又是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助推器”。建立新型农村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要从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出发,以保障弱势群体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制度建设为核心,分地区、分项目、分阶段进行,最终建立起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有法律保障的、覆盖面广的、资金来源稳定可靠的、体系完整的多层次农村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一是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弱势群体农民收入,这是建立农村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的根本出路和基本主线。二是加快农村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立法进程,确立农村

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法律地位。农村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主要的经济社会制度之一,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发展来看,实施农村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特征是以国家立法为基本前提,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的。三是建立农村弱势群体最低生活保障、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医疗保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要综合各地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社会养老保险形式应多样化,新型医疗保险应以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四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措、管理和运营。各级政府要广开融资渠道,可考虑将土地补偿费、土地使用费、农业产业化经营所得的合理部分纳入法定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渠道,并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范,强化资金运营。

3.建立健全新时期农民职业教育系统体系

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中,加强农民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加快农民职业教育发展步伐,直接关系到农村弱势群体社会融合目标的实现。为此,建立健全新时期农村职业教育系统体系,一是要建立农民职业教育体系的目标,即根据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农村弱势群体职业分化的需要,逐步建立起对农民进行有效职业培训、可为广大农民公平享受的、对农民有重点倾斜的农民职业教育体系,为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服务。二是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农民职业教育投资机制,即在强化政府对农民职业教育的资金投人和财政全额救助的基础上,动员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农民职业教育,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资金投人机制。三是要改革直至废除户籍制度。户籍制度人为地损失了农民的利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制约了社会融合的进程。废除户籍制度,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实现“农民”从身份概念向职业概念的实质性转变。四是要尽快出台《农民职业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农民职业教育的重要作用,保障农民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尤其是农村弱势群体的职业教育问题,为农村弱势群体的社会融合提供智力支持。

4.培育现代农民价值观念转化的路径模式

当代中国正处在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社会转型的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从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转变的重大战略抉择。农村弱势群体传统的价值观念如果不加以调控和引导,则可能形成原来的主导价值观念被摧毁,而新的主导价值观念又不能确立,导致农村社会整体价值目标的失落,影响农村弱势群体的社会融合程度,因而培育现代农民价值观念转化的路径模式迫在眉睫。基于此,一是要对农村弱势群体加强价值观念教育,革除束缚在农村弱势群体上的导致他们不思进取、依赖土地、不敢涉人市场经济、逐步滑人农村贫困阶层的安贫乐道的幸福观、小农本位的生产观、懒散怠惰的劳动观、多子多福的生育观等消极落后的价值观念。二是要引导农民祟尚科学,抵制迷信,移风易俗,破除陋习。现代农民只有崇尚科学精神,相信科学,自觉学习科学技术,以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才能主动接受世界高科技市场的激烈竞争,迎接科学技术革命的挑战。三是要激发农民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优良传统,催发农民自主意识、竞争意识、开放意识、效率意识和创新意识等主导价值观念的形成和发展,造就出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相适应的新型农民,真正达到社会融合,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和全面小康。

[责任编辑:周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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